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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州交警提醒司機朋友:無證駕駛危害大,以身試法“駛”不得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4-11-08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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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4年11月8日(農歷2024年10月8日),星期五訊:無證駕駛危害大,以身試法“駛”不得。
2024年11月6日,萊州公安交警接到指令:有一輛魯F6**75號轎車駕駛人涉嫌無證駕車,長期在萊州市區駕車行駛,存在安全隱患。一中隊聞令而動,積極與大隊指揮中心溝通,制定抓捕方案。11月7日,一中隊通過視頻巡查發現該車在市區文昌路出現,遂安排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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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4年11月8日(農歷2024年10月8日),星期五訊:無證駕駛危害大,以身試法“駛”不得。
2024年11月6日,萊州公安交警接到指令:有一輛魯F6**75號轎車駕駛人涉嫌無證駕車,長期在萊州市區駕車行駛,存在安全隱患。一中隊聞令而動,積極與大隊指揮中心溝通,制定抓捕方案。11月7日,一中隊通過視頻巡查發現該車在市區文昌路出現,遂安排路面警力在周邊道路進行巡查,13時30分在萊州南路南關建筑公司路口將該車及駕駛員查獲。
經查該車駕駛人翟某某,男,56歲,萊州市柞村鎮人,該原機動車駕駛證于2022年因再次酒后駕車被煙臺市高速交警吊銷,現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萊州交警對翟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罰款一千元,并處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當日翟某某被送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第一項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無證駕駛的危害
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無證駕駛人員缺乏交通安全意識,加之日常駕駛時規避執法檢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員和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現象司空見慣,影響到其他道路參與者的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嚴重威脅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無證駕駛人員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識和駕駛技能,不遵守交通規則,從而引發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傷害,威脅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萊州公安交警提醒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處于被注銷、吊銷、暫扣等狀態或已被記滿12分時,駕駛證持有者已失去駕駛資格,如繼續駕駛車輛則屬于無證駕駛。
無證駕駛屬于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是交管部門嚴厲打擊的重點違法行為;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請廣大駕駛人持“證”上路,切勿心存僥、以身試法!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萊州交警”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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