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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公安局關于加強網約房住宿行業治安管理的通告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2-11-05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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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2年11月5日(農歷2022年10月12日),星期六,煙臺市公安局關于加強網約房住宿行業治安管理的通告。
關于加強網約房住宿行業治安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網約房住宿行業的治安管理,預防發生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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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2年11月5日(農歷2022年10月12日),星期六,煙臺市公安局關于加強網約房住宿行業治安管理的通告。
關于加強網約房住宿行業治安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網約房住宿行業的治安管理,預防發生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第24號令)《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306號)《山東省網約房信息登記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指網約房住宿行業,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除依法取得《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以經營為目的,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渠道為主要方式向社會發布房源、接受預定、電子支付等環節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的城鄉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規可供居住的其他場所的行業,包括但不限于網約房、租賃房屋、民宿、農家樂、漁家樂(之前已經納入旅館業管理的除外)、酒店式公寓、日租房、露營基地(包括利用專門住宿設施,配備公共服務設施、運動游樂設施,提供住宿服務的帳篷露營地、房車露營地、汽車露營地、木屋露營地等)等場所。
二、公安機關依法對網約房住宿行業實施治安管理。
三、互聯網提供網約房交易的平臺公司應當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及時向當地市級公安機關報送所在地的網約房房源信息和發布人信息。
四、網約房經營者是住宿經營活動的安全責任人,應當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住宿服務,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保證向社會發布的住宿服務與實際提供的住宿服務相一致。
五、網約房經營者應當建立必備的視頻系統,確保住宿場所、房間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的全覆蓋。
六、網約房經營者應當使用公安機關提供的網約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對住宿人員進行人證合一驗證,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查驗、登記住宿人有效身份證件,依法如實、及時報送信息。
七、網約房住宿人員應當如實提供、登記個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網約房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1.網約房住宿人員應當使用本人的身份證件辦理網絡預約和入住登記;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者使用騙領的身份證件,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
2.網約房住宿人員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3.網約房住宿人員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網約房住宿場所;
4.網約房住宿人員應當配合網約房經營者進行人證合一驗證工作。
八、網約房互聯網服務平臺、經營者、住宿人員違反本通告規定,發生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網約房互聯網服務平臺、經營者及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
煙臺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31日
來源|治安支隊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煙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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