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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市場監管局處理“蘋果包裝箱”(專利號:ZL201730572121.8)專利侵權糾紛案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3-05-15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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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3年5月15日(農歷2023年3月26日),星期一訊:煙臺市市場監管局處理“蘋果包裝箱”(專利號:ZL201730572121.8)專利侵權糾紛案。
在2023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煙臺市知識產權強市戰略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舉辦了2023年知識產權保護新聞發布會,公布了在全市范圍內評選出“煙臺市2022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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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3年5月15日(農歷2023年3月26日),星期一訊:煙臺市市場監管局處理“蘋果包裝箱”(專利號:ZL201730572121.8)專利侵權糾紛案。
在2023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煙臺市知識產權強市戰略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舉辦了2023年知識產權保護新聞發布會,公布了在全市范圍內評選出“煙臺市2022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現公布部分案例詳情。
煙臺市市場監管局處理“蘋果包裝箱”(專利號:ZL201730572121.8)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件詳情:請求人龍口市匯源果蔬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獲得名稱為“蘋果包裝箱”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730572121.8。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2年1月4日,請求人向煙臺市市場監管局提出“蘋果包裝箱”(專利號:ZL201730572121.8)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市市場監管局于同日立案。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的外觀高度相似,認為涉案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被請求人認為,請求人在申請專利之前,其使用的蘋果包裝箱已在泰國市場上公開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7條規定,不構成侵權。經審理,市市場監管局認為涉案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公證書中的蘋果包裝箱外觀設計相同,被請求人的現有設計抗辯意見成立,其生產銷售的蘋果包裝箱屬于現有設計,涉案產品不構成對請求人涉案專利權的侵權行為。
典型意義:本案對于專利權人維權取證方面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本案中被請求人以“現有設計”進行抗辯,但因被請求人使用的涉案產品均銷往泰國(不在國內銷售),被請求人的現有技術抗辯所依據的所有證據均在國外,國內市場無法進行取證,申請人的取證難度較大;本案對辦案人員的證據審查能力、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綜合判斷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現有設計的公開性的審查和認定、現有設計的證據形式的審查和認定方面。從本案的辦理情況可以看出,隨著高科技技術在現代生活中的廣泛應用,怎么固定證據成了維權難的一個切實存在的問題,本案中現代報關采用無紙化報關,貨柜照片則在出口環節抽查檢查,尤其是外觀設計的涉案物品,怎么把報關單所列貨物與貨柜照片中的貨物一一對應是個現實難以固定證據的問題。
來源:煙臺市場監管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問政煙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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