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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煙臺某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3-05-15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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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3年5月15日(農歷2023年3月26日),星期一訊: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煙臺某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在2023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煙臺市知識產權強市戰略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舉辦了2023年知識產權保護新聞發布會,公布了在全市范圍內評選出“煙臺市2022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現公布部分案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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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3年5月15日(農歷2023年3月26日),星期一訊: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煙臺某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在2023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煙臺市知識產權強市戰略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舉辦了2023年知識產權保護新聞發布會,公布了在全市范圍內評選出“煙臺市2022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現公布部分案例詳情。
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煙臺某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案件簡介:2022年11月15日,市市場監管局收到關于煙臺某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案件舉報線索。11月16日,執法人員對煙臺某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未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具備專利代理資質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現場執法人員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并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專利申請人譚某A委托周某B與煙臺某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先后簽署了兩份知識產權咨詢代理協議,共代為申請了47份專利,共計支付費用44520元,其中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支付了申請費3835元,當事人退還專利申請人譚某A申請費9550元,違法所得為31445元。
煙臺某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構成了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該案對于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持續開展“藍天行動”,嚴厲打擊專利非正常申請及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推進知識產權代理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不斷強化專利代理行業自律。本案對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起到了很大的震懾作用,彰顯了從嚴整治無資質專利代理的決心。對下一步加大對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的打擊力度,凈化行業環境,促進知識產權代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有重要作用,提升我市知識產權代理水平和能力。
來源:煙臺市場監管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問政煙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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