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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煙臺棲霞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宣判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2-08-18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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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2年8月18日(農歷2022年7月21日),星期四,山東煙臺棲霞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宣判。
8月16日下午,棲霞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疫情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件,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該案系棲霞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自2022年4月以來,多次駕駛大貨車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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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2年8月18日(農歷2022年7月21日),星期四,山東煙臺棲霞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宣判。
8月16日下午,棲霞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疫情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件,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該案系棲霞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自2022年4月以來,多次駕駛大貨車往返于棲霞市與上海市嘉定區、浦東區等地。2022年4月7日、4月10日、4月12日,王某某駕車從上海市返回時,通過向防疫人員出示其妻子行程碼、隱瞞自身真實行程的方式,三次在萊西市院上收費站下高速。4月12日11時許,王某某從萊西市院上收費站下高速后,駕車前往棲霞市桃村醫院進行核酸檢測,后前往煙臺市福山區臧家莊鎮某冷庫裝載蘋果。2022年4月12日21時許,王某某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后被帶至煙臺奇山醫院接受治療。王某某使用他人行程碼隱瞞自身真實行程且進入棲霞市后未按規定如實報備的行為,導致棲霞市隔離359人、封閉場所14處,嚴重影響了棲霞市新冠病毒預防、控制措施,造成了新冠病毒在棲霞市境內傳播的危險。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間,拒絕執行縣級以上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鑒于被告人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本院依法對其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官提醒
防疫不是兒戲,生命重于泰山。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依舊嚴峻,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履行疫情期間的責任和義務,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按照各級防控指揮部相關文件和通知要求,積極主動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維護疫情防控大局穩定。對拒不執行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有關決定命令,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將依法從嚴從快追究法律責任。
來源:棲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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