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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年4月24日清廷廢除死刑中的凌遲、梟首、戮尸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1-03-14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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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年4月24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1905年4月24日(農歷1905年3月24日),清廷廢除死刑中的凌遲、梟首、戮尸。
清廷廢除死刑中的凌遲、梟首、戮尸
1905年4月24日,清廷從伍廷芳、沈家本等人的奏請,下詔將刑律內的重刑:凌遲、梟首、戮尸三項,永遠刪除,凡死刑至斬決為止。又從伍廷芳、沈家本等人奏請,禁止刑訊拖累,變通笞杖辦法,并請查監獄羈所,以矜恤庶獄。
1905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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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年4月24日(農歷1905年3月24日),清廷廢除死刑中的凌遲、梟首、戮尸。
清廷廢除死刑中的凌遲、梟首、戮尸
1905年4月24日,清廷從伍廷芳、沈家本等人的奏請,下詔將刑律內的重刑:凌遲、梟首、戮尸三項,永遠刪除,凡死刑至斬決為止。又從伍廷芳、沈家本等人奏請,禁止刑訊拖累,變通笞杖辦法,并請查監獄羈所,以矜恤庶獄。
1905年3月25日,福筑力反抗他不喜歡的主人,想逃跑卻被找了回來。福筑力起初被判為火刑,但是皇帝認為太殘忍了,便改為凌遲處死。
1905年4月24日,福筑力在菜市口被凌遲...
凌遲是:清代的刑罰之一
延伸閱讀:
清代方苞在《獄中雜記》中提到“死罪”。在古典小說中,往往亦可看到“處以死罪”的說法。所謂“死罪”,就是指“陵遲”,一般都寫作“凌遲”。
陵遲,原指山陵的斜坡,有逐漸低下去的意思。轉用于死刑,等于在執行時,把死囚身上的肉零刀碎割,使受刑者慢慢地死去,以加重其疾苦。這是我國古代酷刑的一種,俗稱為“剮”,民間也叫作“千刀萬剮”。
凌遲始于何時,說法不一,平日以為始于五代。元、明、清均將凌遲列入正條。這種極為殘酷的死刑,常用以處治“大逆”及“逆倫”等罪犯。《大明律·刑律》就明了規定:“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同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惡逆”之罪,如子殺父、妻殺夫、奴才殺主人等一類的罪犯,也多處以凌遲。
歷代對于凌遲的詳細行刑方法,不盡相同。《宋史·刑法制》稱:“凌遲者,先斷其支肢體,及抉其吭,那時之極法也。”抉,切斷;吭,咽喉。沈家本《刑律分考》卷二引王明德語:“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余臠,然后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臟腑,以畢其命,支分節解,菹其骨爾后已。”
有的資料紀錄,一般切八刀,行刑順序是,先切顏面,次切手足,其次腹胸,最后梟首。然而區別的行刑劊子手,執行時又各有自己的習慣做法:有從左右眼皮開刀的,有從左右胸膛開刀的;有先斷人犯肢體的,有后斷肢體的;有喜用利刃的,也有喜用鈍刀的。有的劊子手用細眼魚網罩住人犯的身體,收緊魚網,使遍身肌肉凸出于網眼之外,然后割之,每刀只有指甲大的一片,每10刀一歇一喝。
據傳,清代的凌遲有24刀、36刀、72刀、120刀之分。凌遲刀數最多的是明朝的專權太監劉瑾,奉旨剮2357刀一說為4700刀,行刑時割肉三天。這種刑法使受刑者極端懼怕又極為疾苦,“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系而視聽猶存”,往往延續二三日,欲求速死而不可得。
由于這種刑法極其殘忍,曾在清代受到外國人的干涉。據《東華續錄·同治朝》載:清同治五年1866年初,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向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呈說帖,請中國不用凌遲酷刑。三月,恭親王奕讠斤上奏,稱中國凌遲酷刑盟國見之不悅,應革新刑章,人犯以斬決為止云云。此奏章在廷中引起軒然大波,有的贊成,有的反對。贊成者主張寬刑待民,反對者主張嚴刑以待,使死者疾苦不堪而震懾人心,以達殺雞儆猴之目標,不可或廢。為照顧洋人臉面,后來采取了一個折中措施:凡洋人交出之中國人犯,不論何罪,概不用凌遲。
可是自此之后,關于凌遲的廢止問題一直在朝中有爭議。隨著文明的發展,到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詔準那時主持修訂法律的大臣沈家本,關于永遠刪除凌遲以及梟首、戮尸等法的奏請,“俱改斬決”。從此這個實行了千年的維護封建秩序的死罪終于獲得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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