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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9日微信群里留遺囑有效嗎?法院這樣判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3-11-1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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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9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3年11月19日(農歷2023年10月7日),母親微信群留遺囑所有財產由女兒繼承,外婆不認!法院判遺囑無效。
微信群里留下的遺囑有效嗎?法院這樣判。
北京時間2023年11月19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11-1517:42發布一則案例,內容如下:
微信群里留下遺囑是否有效?
母親病重之際
在家庭微信群里留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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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9日(農歷2023年10月7日),母親微信群留遺囑所有財產由女兒繼承,外婆不認!法院判遺囑無效。
微信群里留下的遺囑有效嗎?法院這樣判。
北京時間2023年11月19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11-15 17:42發布一則案例,內容如下:
微信群里留下遺囑是否有效?
母親病重之際
在家庭微信群里留下了一則信息
表示財產全部由女兒繼承
但其他繼承人認為這份遺囑無法證實
母親的真實意思
應當認定無效
這場家庭矛盾該如何化解?
微信群里留下的遺囑,有效嗎?
案情回顧
被繼承人趙某育有獨生女小錢,趙某于2016年已經離異。
近幾年,趙某不幸患病,身體每況愈下。在病重之際,她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以下內容:由于其病重時日無多,去世之后所有財產均由女兒小錢一人繼承。
趙某身故后,其留下的房產、汽車、股份、存款等遺產都在另一繼承人孫某(趙某的生母、小錢的外婆)處。但孫某居住在外地兒子處,并未配合小錢辦理繼承事宜,于是雙方產生了糾紛。
小錢認為:母親在微信群中的內容系遺囑,是她的真實意思表示。
外婆孫某認為: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屬無效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因此,小錢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按遺囑繼承母親的遺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繼承人趙某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信息,雖然信息系被繼承人賬號發送,并注明姓名、年、月、日,但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任意一種遺囑形式,屬無效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不過在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祖孫倆關系向來不錯,矛盾的癥結點其實在于孫某居住在外地的兒子對繼承方案有異議,因此本案有調解的可能。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孫某放棄繼承,遺產由小錢一人繼承。
法官說法
問:
本案最后以調解結案,祖孫之間的矛盾也煙消云散。但這這場源自于“有心”卻“無效”遺囑的糾紛,卻給家庭和諧關系的構建帶來了些許思考。那么,什么樣的遺囑是有效的呢?
答:
一、有效遺囑的類別
《民法典》實施以后,遺囑繼承以在后遺囑為準,同時新增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兩種形式,現在共有公證、自書、代書、錄音錄像、打印、口頭6種遺囑形式。
●公證遺囑,需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口頭遺囑,僅在危急情況下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下成立,且危急情況解除后能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打印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由遺囑人和見證人逐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遺囑人和見證人的姓名或肖像,記錄年、月、日。
二、常見的遺囑無效情形應注意
法官特別提醒,許多遺囑人立具自書遺囑和打印遺囑時常見漏簽年月日或簽署不全的問題,導致遺囑無效;其他遺囑常見見證人及見證人簽章問題導致遺囑無效。因此,在訂立遺囑時,立遺囑人或見證人的簽名和年、月、日缺一不可,不可用私人印章代替簽名,年、月、日均需寫明。還要提醒大家,遺囑的形式是至關重要的,無論訂立什么樣的遺囑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才有效。
撰稿|王凱
版面設計|梅雪嬌
責任編輯|陸奕越
(上海黃浦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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