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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7日“戀愛腦”爺叔被騙170萬養老金,戀人竟是年近50已婚大媽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4-01-07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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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7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1月7日(農歷2023年11月26日),上海“戀愛腦”爺叔被騙170萬養老金!50歲女友捏著嗓子發出“夾子音”。
戀愛腦爺叔網戀4年被騙170萬,網戀對象竟是年近五十不識字的已婚大媽。
北京時間2024年1月7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1月3日上午10:39發布一則案例,內容如下:
老爺叔“網戀”被詐騙170余萬,請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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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7日(農歷2023年11月26日),上海“戀愛腦”爺叔被騙170萬養老金!50歲女友捏著嗓子發出“夾子音”。
戀愛腦爺叔網戀4年被騙170萬,網戀對象竟是年近五十不識字的已婚大媽。
北京時間2024年1月7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1月3日上午10:39發布一則案例,內容如下:
老爺叔“網戀”被詐騙170余萬,請擦亮雙眼!丨寶法案例
你以為在“網戀”,TA卻在詐騙
你以為是愛情,TA卻把你當生財之道
你以為是知音,TA卻把你當自動提款機
沒想到與TA的首次“奔現”之地,竟是在法庭……
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標的額高達170萬余元的詐騙案
案件回顧
2018年,李大爺(化名)通過微信“搖一搖”功能結識了“單身妙齡女子”吳某某,甜美的聲音、姣好的面容、對李大爺生活無微不至的問候讓李大爺漸漸“陷了進去”。一來二往,兩人感情逐步“升溫”,迅速建立了戀愛關系。這樣“甜蜜的戀愛”一談就是四年。
在這期間,一直未謀面的吳某某以生病需要錢治病、外婆去世需要喪葬費等虛假理由尋求李大爺的幫助,深陷情網的李大爺對她可謂是有求必應,在這“甜蜜的愛情”中李大爺多次轉賬給吳某某總計170余萬元。直到開庭審理時,李大爺才與吳某某實現了“網戀奔現”。
墜入“甜蜜陷阱”的李大爺卻不知道,這些錢款被吳某某用于打麻將、日常開銷、請他人吃飯等,都供個人揮霍了;李大爺還不了解的是,一直與他建立戀愛關系的、他以為是年輕貌美的女子,竟是年近五十的已婚大媽。這位大媽雖并不識字,但通過向他人學習編輯文字消息、捏著嗓子模仿年輕女子的聲音,以及給李大爺發送從網絡平臺下載的年輕女子照片,想方設法偽裝形象,逐步取得了李大爺的信任,最終讓李大爺掉入了“網戀”詐騙的圈套。
人民法院裁判
寶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吳某某退賠被害人李大爺的經濟損失。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吳某某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白楠
寶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審判庭法官
牛玲玲
寶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
一、“網戀”詐騙案件的“套路”特點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其行為結構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上交友也成為一種潮流,由此結為情侶的情形也并不少見。但游離于真實社會之外的虛擬網絡,也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網戀”詐騙案件。
以戀愛為名、行詐騙之實是犯罪分子的慣用手法,其“套路”往往有跡可循:
1.打造“人設”
利用網絡社交平臺,抓住被害人急于求偶、消解寂寞、獲得情感認同等心理,虛構編造符合被害人內心期待的“人設”,吸引防范能力較低、易于信賴犯罪分子的被害人。
2.取得信任
通過日常聊天交往等手段“加深了解”“培養感情”,與被害人建立起虛假的“戀愛”關系,并在此過程中掌握被害人的各類信息,進一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
3.編造謊言
在充分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編造“生病”“借款”“急用”“資金周轉”“共同投資”等理由,誘騙被害人支付錢款。
二、是“婚戀”還是“婚陷”,謹防披著“愛情”外衣的詐騙
愛情本是人類所擁有的珍貴情感,然而有些“緣分”卻不過是一場騙局。你以為遇見了真愛,心甘情愿墜入情網,卻不知墜入了騙子的“天羅地網”;你以為窺見了真心,義無反顧跳入愛河,殊不知跳進了騙子的“甜蜜陷阱”。
法官在此提醒,不要輕信網上打造的“人設”,網上交友要多一份戒心。凡涉及到借款、投資等金錢話題要提高警惕,建議認真核實對方身份,避免掉入騙子的“溫柔”陷阱,造成財產損失。
源自網絡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來源丨“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
(上海寶山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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