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4年3月3日女子造謠男同學是強奸犯致其被停學,法院判決道歉消除影響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4-03-03 12:06
|
|
|
2024年3月3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3月3日(農歷2024年1月23日),女子造謠男子是強奸犯致其被停學,法院: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
因感情糾葛起爭執,女生網上發帖造謠男同學是強奸犯,致其被停學。
北京時間2024年3月3日,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內容如下:
小明(化名)與小紅(化名)在商城縣某中學就讀時相識,大學期間,小明與小紅因感情糾葛發生爭執,小…
|
2024年3月3日(農歷2024年1月23日),女子造謠男子是強奸犯致其被停學,法院: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
因感情糾葛起爭執,女生網上發帖造謠男同學是強奸犯,致其被停學。
北京時間2024年3月3日,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內容如下:
小明(化名)與小紅(化名)在商城縣某中學就讀時相識,大學期間,小明與小紅因感情糾葛發生爭執,小紅向公安局控告被小明強奸,后經公安局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并決定不予立案。
2023年9月份,小紅安排其朋友使用虛擬的微博賬戶,多次在小明現就讀的江西某職業學院“超話”中發布帖子,散播小明為強奸犯的不實信息,并引起眾多網友圍觀評論,后小明所在學校以上述事宜嚴重影響學校聲譽為由,對小明進行停學處理。后經小明與小紅協商,小紅刪除了相關微博內容,但未進行道歉并消除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小紅將“強奸犯小明”等不實內容發布在網絡公共平臺,屬于面向不特定對象發布不實的消息,造成其在一定范圍內的社會評價降低,也直接導致原告小明無法正常上學的后果,被告的行為與原告名譽權受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已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遂判決:
一、被告小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江西某職業學院”微博超話中向原告小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且該消息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不得刪除;
二、被告小紅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原告小明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300元。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推進網絡法治化治理,必須加大對網絡謠言、網絡誹謗的打擊力度,同時需要互聯網的管理者、網站主辦者以及廣大群眾的共同參與、建設和努力。只有大家同力共舉,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和自律精神,才能建設一個健康、有序、和諧的網絡空間。
(商城縣法院宣)
|
|
|
上述內容已注明媒體來源的,為本站編輯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來源標明錯誤或者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及時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迅速進行處理。向原創致敬!!!
|
免責聲明:
|
|
1、本站部分內容系網友投稿或編輯轉載,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2、本頁面內容里面包含的圖片、視頻、音頻等文件均為外部引用,本站一律不提供存儲。
3、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或斷開鏈接!
※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客服
|
|
|
|
|
|
|
|
|
歷史上的今天 |
|
今天是:2025年04月04日(星期五)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