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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官方通報:爆破員違規用微信 看錯指令致3死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4-03-28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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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3月28日(農歷2024年2月19日),爆破員違規使用微信溝通,理解錯指令致3人死亡!8人被追責。
“爆破員違規用微信看錯指令致3死”官方通報來了。
北京時間2024年3月28日,廣西崇左市人民政府網站3月26日上午9:05發布調查報告,內容如下:
崇左扶綏廣西盛天舜興礦業有限公司“11·14”較大爆破事故調查報告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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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農歷2024年2月19日),爆破員違規使用微信溝通,理解錯指令致3人死亡!8人被追責。
“爆破員違規用微信看錯指令致3死”官方通報來了。
北京時間2024年3月28日,廣西崇左市人民政府網站3月26日上午9:05發布調查報告,內容如下:
崇左扶綏廣西盛天舜興礦業有限公司“11·14”較大爆破事故調查報告
2023年11月14日12時52分左右,廣西盛天舜興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興礦業”)廣西扶綏縣龍頭鄉肖漢西高峰山礦區石灰巖礦(以下簡稱“高峰山礦區”)采礦權范圍內發生一起較大爆破事故,造成3人死亡,1輛皮卡車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42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崇左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扶綏縣龍頭鄉肖漢西高峰山礦區石灰巖礦“11·14”較大爆破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崇左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陳紅擔任組長,市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朱園春擔任常務副組長,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總工會以及扶綏縣人民政府等單位人員組成,邀請市紀委監委派人參加。同時,聘請爆破、采礦、安全等方面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專家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經事故調查組分析認定,該起事故為爆破事故,事故等級為較大事故,屬于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明確了事故責任單位和事故責任人員及其相應責任。事故調查組依據職責對其他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了處理處罰建議,制定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11月13日,承擔高峰山礦區爆破作業的廣西舜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拓公司”)在未制定此次爆破技術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情況下,安排安全員俸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爆信息系統網絡服務平臺申請購買電子雷管169發、炸藥8016公斤,并向扶綏縣公安局治安大隊申請開具《民爆物品購買許可證》及《民爆物品運輸許可證》,用于2023年11月14日的高峰山礦區爆破作業。計劃起爆次序為一期150平臺深孔、二期山頭西面淺孔、二期山頭東面淺孔、一期165平臺深孔。參與爆破作業人員共10人,其中:爆破技術員蔣永春、蔣永東,安全員劉剛、袁金亮、俸健,爆破員黃志佳、林學飛、俞日良、韋宏丹,保管員林敏(女)。
2023年11月14日9時50分,在一期150平臺深孔爆破完成后,爆破技術員蔣永春、蔣永東,安全員劉剛、袁金亮,爆破員黃志佳、林學飛、俞日良、韋宏丹,保管員林敏(女)共9人到一期165平臺爆破作業點。10時20分,作業點炸藥分發到位后,蔣永東、袁金亮、黃志佳、林學飛、俞日良、林敏共6人繼續留在一期165平臺作業,蔣永春、劉剛、韋宏丹共3人前往二期爆破作業點。
11時左右,舜拓公司安全員俸健到達作業現場,加入二期山頭蔣永春一組。
12時20分左右,二期山頭西面淺孔爆破完成后,蔣永春帶劉剛、韋宏丹、俸健三人前往二期山頭東面淺孔作業點。
12時40分左右,二期山頭東面淺孔裝藥完畢。由于二期山頭東面淺孔爆破區域警戒范圍較大,蔣永春安排俸健、劉剛、韋宏丹叫上一期165平臺作業面的袁金亮共同進行二期東面山頭的警戒。
12時40分左右,一期165平臺深孔裝藥、填塞完畢,由黃志佳、俞日良、林敏、林學飛、蔣永東5人在一期165平臺作業面做收尾工作,其中:黃志佳在捆綁紙皮,俞日良搬運紙皮到邊坡丟下山,林學飛、林敏、蔣永東連接引線,連線完畢后,蔣永東拉起爆母線前往鉆機后方安全區域,林學飛則在收拾測量炮棍,放至安全地帶。
二期山頭東面警戒期間,蔣永春在微信群里講:“對講機沒電了”“誰在后山”,俸健在核對二期山頭東面各個警戒區域完成警戒后,在微信群里回復:“充電了”“速度”,蔣永春也在微信群回復:“好”(具體見圖1)。在一期165平臺的蔣永東看到手機微信群里的信息后,以為是一期165平臺已做好警戒,也在微信群回復:“充電”。于是蔣永東在未得到一期165平臺完成警戒的信息的情況下于12時52分實施起爆,約20秒后,二期山頭東面淺孔由蔣永春實施起爆。
圖1微信群聊天記錄。以上的“充電”是給起爆器充電。
13時左右,爆破后林學飛檢查一期165平臺深孔爆堆,發現爆堆里掩埋著一輛皮卡車,意識到事情不對,遂一邊電話向蔣永春匯報,一邊跑步下山到礦山辦公室通知舜興礦業人員。接到爆破異常訊息后,舜拓公司現場爆破作業人員和舜興礦業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發現現場舜拓公司一臺皮卡車被掩埋二分之一,隨即清點現場作業人員,發現少了俞日良、林敏、黃志佳3人,推斷被埋在爆堆中。
(二)事故發生地點
事故地點位于廣西扶綏縣龍頭鄉肖漢西高峰山礦區石灰巖礦165平臺(爆破平臺)。事故發生時,蔣永東位于起爆點,林學飛位于165平臺距離爆破點后方30米左右位置,俞日良、林敏、黃志佳以及一臺皮卡車(車牌:桂A·2R2C2)位于爆破區域正前方。具體見圖2。
(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俞日良、黃志佳、林敏(女)3人遇難,一輛皮卡車(車牌:桂A·2R2C2)損壞。
截至目前,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等標準和規定,據不完全統計,直接經濟損失約420萬元。
二、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高峰山礦區一期165平臺爆破作業面技術員蔣永東違規使用手機微信群進行文字溝通,在未得到警戒完成指令的情況下,違規履行本該由爆破員履行的起爆職責,按動起爆按鈕,導致事故發生。
(二)事故間接原因
1.舜拓公司爆破現場管理混亂,職責不清。公司任命的現場爆破人員與現場實際爆破作業人員不符,公司任命的爆破作業主管人員俞日良未履行現場起爆作業的職責,而由爆破技術員蔣永春、蔣永東實施了現場起爆作業。
2.舜拓公司未按照《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規定對每次爆破作業進行單獨的爆破技術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設立指揮組或指揮人,落實現場實際爆破作業負責人員及具體人數,現場爆破作業隨意性大。
3.舜拓公司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員工安全操作意識淡薄。現場作業人員對崗位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按照《廣西盛天舜興礦業有限公司廣西扶綏縣龍頭鄉肖漢西高峰山礦區石灰巖礦爆破專項設計方案》(以下簡稱《爆破設計方案》)操作,未按規定使用對講機進行通訊,違規使用手機微信群進行爆破作業溝通聯絡,未進行爆破指令再確認,未使用爆破預警、起爆及解除信號。
4.舜拓公司在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上不認真、不扎實,未嚴格落實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定期開展各環節的風險隱患大排查,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爆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5.舜興礦業對舜拓公司爆破作業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力,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舜興礦業對外包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不重視,在爆破作業情況監督檢查、協調管理上存在缺失,對于爆破作業人員的違規操作,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在外包爆破工程管理上漏管失控。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分析認定,該起事故為爆破事故,事故等級為較大事故,屬于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3年11月14日12時52分,高峰山礦區一期165平臺深孔爆破。13時左右,舜拓公司現場人員林學飛檢查165平臺深孔爆堆,發現爆堆里掩埋著一輛皮卡車,意識出事了,立即電話給蔣永春(舜拓公司爆破現場負責人),同時跑到舜興礦業辦公室報告一期165平臺發生爆破事故,舜拓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舜興礦業副總經理李林春聽到后,馬上開車趕往事故現場。
13時03分,舜興礦業和舜拓公司有關負責人陸續到達事故現場,經簡單問詢情況并清點舜拓公司現場爆破作業人員后,發現失蹤3人,隨即李林春組織應急救援。
13時06分,李林春電話給雷相仕(舜興礦業法定代表人)報告礦山發生爆破事故,并簡要報告事故現場情況。
13時08分,李林春電話通知黃新忠(舜拓公司經理)礦山發生爆破事故,并簡要告知事故現場情況。
13時20分,雷相仕到達事故現場;簡要了解情況后,吩咐現場人員向相關政府部門報備事故情況。
13時29分,李林春電話給扶綏縣應急管理局匯報事故現場相關情況。
13時30分至40分,蔣永春相繼撥打119、120、110電話,報告現場情況,并請求出警。
13時40分,粟軍恒(舜興礦業礦長)電話給南方錳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礦山救護中隊(舜興礦業應急救援服務單位),請求出動救援。
13時45分,李林春電話給扶綏縣龍頭鄉政府,報告事故現場相關情況。
之后,李林春指揮現場挖機疏通應急救援道路,救援區外設置好警戒帶、警戒區,并將其他無關人員清理出救援警戒區外;同時開展救援工作并分派人員到縣道路口指引救援單位、相關政府部門進礦山。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舜興礦業和舜拓公司有關負責人先后到達事故現場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救援,在爆破技術員確認現場不存在盲炮,不存在二次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拉起警戒帶,并在被掩埋的皮卡周邊及爆堆周圍大聲呼喊,試圖尋找失蹤3人的位置,并調來2臺挖掘機及相關應急物資進行搶救挖掘;同時撥打119、120、110和礦山救援中隊電話,以及向相關政府部門報備事故情況,并派礦山人員到縣道路口給各救援單位引路。
事故發生后,自治區,崇左市,扶綏縣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市委書記藍曉作出批示,要求扶緩縣盡快成立相應救援工作機構,馬上開展科學救援(搜救)工作,迅速查明原因,妥善安置家屬,同時全市開展相關安全生產大排查活動,落實好自治區領導批示精神;市里派領導到現場指導、協調。市長遲威,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陳紅緊急趕赴事故現場,指揮調度事故處置工作。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廣西局、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分別派員到現場指導救援工作。
扶綏縣第一時間成立了現場處置指揮部,由縣委書記黃建輝、縣長許家愷任總指揮,分設救治組、事故調查組、善后工作組、外圍警戒組,市、縣兩級有關人員分別擔任組員,具體負責有關工作。
自治區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崇左市應急管理局主要領導、崇左市自然資源局有關負責同志以及扶綏縣黨政主要領導徹夜在現場組織各級各類救援力量(包括國家華錫救援隊、自治區雄鷹行動隊、崇左礦山救護隊(南方錳業礦山救護隊)、崇左市消防支隊、扶綏縣消防大隊、扶綏縣120救護中心等單位)全力開展人員搜救、事故調查、醫療救治等各項處置工作。
救援隊在排除安全隱患后(排除二次坍塌的風險),于14日16時40分開始大面積清除石塊救援工作。14日17時10分,第1名失聯人員俞日良被找到,經現場醫護人員確認,已無生命體征。15日凌晨2時10分發現第2名失聯人員林敏,因現場還存在坍塌風險,經排險后于3點42分將林敏抬出現場,經醫護人員現場確認,已無生命體征。15日5時30分發現第3名失聯人員黃志佳,因現場還存在坍塌風險,經排險后于6時30分將許黃志佳抬出現場,經醫護人員現場確認,已無生命體征。
經醫護人員現場確認以及消防救援人員現場勘察: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事故現場爆破時形成的爆堆覆蓋面積約200平方米,方量約1萬立方米,局部埋壓厚度達15米高。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結論
從事故應急處置總體情況看,這起事故舜拓公司現場人員先期處置及時,舜興礦業、扶綏縣和崇左市應急救援預案啟動迅速,事故信息報告和救援信息傳遞溝通順暢、及時,事故現場管控有序,處理工作得當。
四、事故責任單位相關情況
爆破公司基本情況
1.公司概況
舜拓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18日,屬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春,公司住所位于南寧市西鄉塘區金陵大道興賢段89號2樓217室。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建設工程施工;礦產資源(非煤礦山)開采;建筑勞務分包;爆破作業。(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建筑材料銷售;非金屬礦及制品銷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機械設備租賃;以自有資金從事投資活動。
2.證照情況
(1)《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50102MA7BX5M38P(1-1),有效期:長期。
(2)《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編號4500001300174,資質等級為四級,從業范圍為設計施工,有效期至2025年7月7日。
(3)事故現場的蔣永春等10人均持有南寧市公安局發的《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事故發生時,該公司營業執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以及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均在有效期內。
3.管理模式
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春(兼任舜興礦業副總經理,負責舜興礦業公司的全面工作),經理黃新忠(受舜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春委托負責舜拓公司的全面工作),爆破技術負責人景富波,現場爆破作業技術負責人蔣永春,現場爆破作業主管俞日良。
4.爆破有關規定
該公司于2022年8月制定了《爆破設計方案》,該方案設計人劉好福,審核人朱德輝,批準人景富波。
《爆破設計方案》設計采用露天中深孔爆破為主以及淺孔排炮為輔的方式,低于5米的巖體開挖及深孔平臺、邊坡修整采用淺孔臺階爆破,5米以上的巖體開挖采用中深孔爆破。爆破網路采用數碼電子雷管起爆網路,所有數碼電子雷管采用并聯方式進行組網,雷管通過快速線夾與通訊母線進行快速連接。
但該公司未針對包括事故發生地點在內的每次爆破作業進行單獨的爆破技術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
礦山企業基本情況
1.公司概況
舜興礦業是高峰山礦區的采礦權人,成立于2017年5月16日,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相仕,位于扶綏縣新寧鎮南密路404號,經營范圍許可項目為礦產資源(非煤礦山)開采,一般項目為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非金屬礦物及制品銷售、建筑材料銷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銷售。
2.證照情況
(1)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1421MA5L54935G,有效期:長期。
(2)采礦許可證證號:C4514002021067260152150,有效期:2021年6月18日至2041年6月18日。
(3)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桂F)FM安許證字[2023]0009號,有效期2023年10月8日至2026年10月7日。
事故發生時,該礦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均在有效期內。
3.爆破項目情況
2022年8月15日,舜興礦業將礦山爆破服務工程承包給舜拓公司,簽訂《爆破服務合同》,工程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
2023年8月10日,舜興礦業再次將礦山爆破服務工程承包給舜拓公司,簽訂《爆破服務合同》,工程合同期限: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同時簽訂了《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協議》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該協議名稱、格式及內容均未采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印發的《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規定格式范本,屬自擬協議。
五、部門履職情況
(一)扶綏縣公安局按要求對舜拓公司爆破作業進行審查備案,對舜拓公司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及其流向進行嚴格監管,2023年1月至11月,治安管理大隊共計檢查3次,龍頭鄉派出所共計檢查10次。同時,為強化舜拓公司安全生產基礎建設,督促其簽訂了《民用爆破物品監督管理責任狀》。
(二)扶綏縣應急管理局將舜興礦業納入今年重點監管企業行列,2023年1月至11月,對舜興礦業高峰山礦區檢查5次,發現安全隱患11項,下達執法文書9份,督促企業認真完成隱患整改。并組織該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負責人參加國家、全區、市、縣的安全生產視頻會議及警示教育培訓共8次,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扶綏縣公安局、扶綏縣應急管理局已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六、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舜拓公司作為爆破作業單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雖然編制了《爆破技術方案》,但沒有對每次爆破作業進行單獨的爆破技術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設立指揮組或指揮人,落實現場實際爆破作業負責人員及具體人數;未按照《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爆破警戒和信號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未嚴格落實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定期開展各環節的風險隱患大排查,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爆破作業人員違規操作的問題;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現場違章作業嚴重;現場施工組織不力,人員分組作業后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涉爆人員職責不清,并違規使用手機微信群指揮爆破作業,導致事故發生。
(二)舜興礦業作為業主單位,未按照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印發的《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規定格式范本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礦區舜拓公司爆破作業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力,安全風險隱患排查不認真、不扎實,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舜拓公司的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
七、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的人員
1.蔣永東,舜拓公司爆破技術員。未按照公司制定的《爆破設計方案》第十章第二節“爆破安全警戒措施”中“統一使用對講機,開通指定頻道,指揮聯絡。”的規定指揮聯絡,而是使用手機微信群進行文字溝通;未按照公司制定的《爆破設計方案》第十章第五節“警戒信號及聯絡方式”中“起爆信號發出后,準許負責起爆的人員起爆。”的規定實施起爆,而是在未得起爆信號發出后,違規履行本該由爆破員俞日良履行的起爆職責,按動起爆按鈕,造成人員重大傷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2.蔣永春,舜拓公司爆破技術員、現場爆破作業技術負責人,負責爆破作業現場管理和指揮工作。現場作業中未按照公司制定的《爆破設計方案》第七章“施工組織設計及勞動組織”中“下設爆破技術組、爆破施工組、器材供應組及安全保衛組”施工組織機構的規定分組,對現場施工組織不力,人員分組作業后安全管理混亂,涉爆人員職責不清;未按照公司制定的《爆破設計方案》第十章第二節“爆破安全警戒措施”中“統一使用對講機,開通指定頻道,指揮聯絡。”的規定指揮聯絡,而是使用手機微信群進行文字溝通,導致起爆人員誤判起爆信號,造成人員重大傷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黃新忠,舜拓公司經理,受舜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春委托負責舜拓公司的全面工作。未實施本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規定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到位,作業人員對崗位安全風險認識不足;督促、檢查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爆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三)、(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2.景富波,舜拓公司爆破技術負責人,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并指導實施。未按照《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5.2.2.1爆破工程均應編制爆破技術設計文件。”的規定編制此次事故爆破作業面單體設計文件及爆破作業說明書,造成現場爆破作業混亂,涉爆人員職責不清;未能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爆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五)、(六)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3.俸健,舜拓公司爆破安全員,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檢查及警戒工作。未認真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未能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及時制止和糾正違規使用手機微信群溝通、指揮爆破作業和涉爆作業人員未按操作規程實施起爆作業的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發證機關吊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安全員),并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4.劉剛,舜拓公司爆破安全員,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檢查及警戒工作。未認真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未能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及時制止和糾正違規使用手機微信群溝通、指揮爆破作業和涉爆作業人員未按操作規程實施起爆作業的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發證機關吊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安全員),并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5.袁金亮,舜拓公司爆破安全員,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檢查及警戒工作。未認真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未能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及時制止和糾正違規使用手機微信群溝通、指揮爆破作業和涉爆作業人員未按操作規程實施起爆作業的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發證機關吊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安全員),并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6.李林春,任舜興礦業副總經理,負責舜興礦業全面工作。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舜拓公司未按《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規定編制此次事故爆破作業面單體設計文件的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舜拓公司爆破人員違規操作的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對事故單位的處理建議
1.舜拓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嚴格落實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定期開展各環節的風險隱患大排查,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爆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企業未對每次爆破作業進行單獨的爆破技術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設立指揮組或指揮人,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不符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5.2.2.1爆破工程均應編制爆破技術設計文件。”和“6.2.1.2其他爆破應設指揮組或指揮人”的相關規定,現場爆破作業隨意性大;未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規定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到位,作業人員未能熟悉公司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建議由發證機關吊銷其《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2.舜興礦業,未按照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印發的《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規定格式范本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落實企業主任責任,對礦區舜拓公司爆破作業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力,安全風險隱患排查不認真、不扎實,未及時消除舜拓公司爆破人員違規操作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事故主要教訓
(一)舜拓公司違法違規嚴重。未嚴格落實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定期開展各環節的風險隱患大排查,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爆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未按照《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等規定,對每次爆破作業進行單獨的爆破單體設計爆破技術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設立指揮組或指揮人,落實現場實際爆破作業負責人員及具體人數;未按照爆破警戒和信號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未保持對講機通訊暢通,違規使用手機微信群發送、確認爆破指令;未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和現場安全管理,造成爆破現場管理混亂,職責不清。
(二)舜興礦業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按照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印發的《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規定格式范本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對礦區舜拓公司爆破作業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力,對舜拓公司的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消除舜拓公司爆破人員違規操作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夠深入。舜拓公司作業人員違規操作,舜拓公司、舜興礦業作為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暴露出企業在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上不認真、不扎實,未能嚴格落實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定期開展各環節風險隱患大排查,在外包爆破工程管理上漏管失控。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深刻吸取教訓,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1.舜拓公司要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規定,按標準配備警戒和信號所需器材、設備,確保各類信號均應使爆破警戒區域及附近人員能清楚地聽到或看到;加強爆破現場安全管理,按照爆破警戒和信號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在爆破作業現場使用對講機進行溝通,并采取措施保證通訊暢通,禁止將手機帶入爆破作業現場。
2.舜拓公司要對每次爆破作業進行單獨的爆破技術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明確每次爆破作業的指揮組或指揮人、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及相關作業人員。
3.舜拓公司要加強涉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細化培訓內容,增加詳細的警戒流程、現場溝通設備、溝通規范用語、爆破流程與詳細作業步驟等方面的詳細培訓內容,積極提升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
4.舜興礦業要嚴格按照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印發的《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規定格式范本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杜絕“以包代管”,定期對舜拓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隱患及時督促整改,確保礦山的安全生產。
(二)舉一反三,礦山企業要扎實推進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工作。礦山企業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嚴格落實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以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為抓手,落實“把重大風險隱患當成事故來對待”的要求,主要負責人要發揮好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主導作用,發動全體員工參與風險點排查、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整治的主體責任,研究組織本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分析研判風險、制定對策措施,嚴格考核獎懲制度,建立起全員負責、全過程控制、持續改進提升的工作機制,著力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三)強化職能部門監管,切實消除各類隱患。公安部門要加大對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作業施工現場安全監管力度,加強對爆破作業單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組織和監督,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監督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壓實壓緊企業主體責任。
(文西崇左市人民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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