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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1日福建立法規(guī)定妻子可查詢配偶財產:如房產、車輛等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fā)布時間:2024-04-1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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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1日發(fā)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4月11日(農歷2024年3月3日),福建立法規(guī)定妻子可查詢配偶財產,保護“婦女權益”也是守護忠誠與責任。
福建立法規(guī)定妻子可查詢配偶財產,保護女性權益。
北京時間2024年4月1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官方微信公眾號4月9日上午8:50發(fā)布消息,內容如下: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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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1日(農歷2024年3月3日),福建立法規(guī)定妻子可查詢配偶財產,保護“婦女權益”也是守護忠誠與責任。
福建立法規(guī)定妻子可查詢配偶財產,保護女性權益。
北京時間2024年4月1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官方微信公眾號4月9日上午8:50發(fā)布消息,內容如下: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共九章,
其中第六章:財產權益中明確規(guī)定了婦女權益
第四十一條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
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lián)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xù)。
夫妻關系中任何一方不得實施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農村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的婦女依法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益。
婦女結婚或者離婚后,可以按照戶籍管理規(guī)定在男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戶籍所在地落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阻撓或者強迫農村婦女遷移戶籍,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第四十三條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農村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和股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xié)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第四十四條農村婦女因分戶、離婚等情形,可以申請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山林進行分割承包,與發(fā)包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發(fā)包方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婦女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應當受理,并且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福建人大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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