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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日最高法:初中生反擊15名霸凌者被定正當防衛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4-05-31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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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5月31日(農歷2024年4月24日),初中生遭15名同學霸凌!持刀反擊捅傷3人,法院判決無罪。
最高法首次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初中生反擊15名霸凌者被認定正當防衛。
北京時間202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昨天5月30日下午14:30發布案例,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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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日(農歷2024年4月24日),初中生遭15名同學霸凌!持刀反擊捅傷3人,法院判決無罪。
最高法首次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初中生反擊15名霸凌者被認定正當防衛。
北京時間202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昨天5月30日下午14:30發布案例,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
在“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40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225-229號)。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該批指導性案例共五件案例,以鮮明的司法態度回應學生霸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違法向未成年學生售酒、婚內監護權、隔代探望等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統一類案裁判尺度。
五件案例中其中的一例為:(1)《江某某正當防衛案》(指導性案例225號)是一件因學生霸凌而引發的正當防衛案例。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該案例要求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是否為主要過錯方、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情節,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
?指導性案例225號
江某某正當防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4年5月30日發布)
關鍵詞:刑事/正當防衛/未成年人/學生霸凌/防衛意圖/防衛限度
裁判要點
1.對于因學生霸凌引發的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的界分,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是否為主要過錯方、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情節,結合同年齡段未成年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不能僅因行為人面對霸凌時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擊等情節,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2.對于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立足防衛時的具體情境,從同年齡段未成年人一般認知的角度,綜合學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后果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作出合理判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某(系化名,時年14周歲)系湖南省某中學初中二年級學生。因江某某在春游時與同班某女同學聊天,同級鄰班同學胡某認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買煙賠禮道歉,否則就打江某某。之后江某某給胡某買了一包香煙,但胡某嫌煙不好不要,遂產生毆打江某某的意圖。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讀課前,與被告人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學孫某某,伙同他人借故把江某某喊到廁所,揚言要毆打江某某。江某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語回應(案發后其解釋系找借口拖延,打算放學時跑掉)。當日早讀下課后,江某某在上廁所時,孫某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某,并踢了其一腳。后因上課時間到了,各自散去。第二節課下課后,孫某某邀約同學張某某、胡某等人幫忙毆打江某某,并向張某某指認正在廁所內的江某某。
午飯后,孫某某又邀約被害人陳某甲、陳某乙、吳某等幫忙毆打江某某。隨后,孫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尋找被告人江某某,其他8人在廁所里等候。江某某拒絕前往,孫某某稱若不去將強行帶走,江某某被迫跟隨前往,并將同學用于開藥瓶的多功能折疊刀(非管制刀具,刃長約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內。到達廁所后,孫某某、胡某、張某某及被害人陳某甲、陳某乙、吳某等15人把江某某圍住。陳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頸部,把江某某摔倒在地后,騎坐在其身上毆打,孫某某、胡某、張某某等人一擁而上進行踢打。在受到群毆之后,江某某掏出折疊刀亂揮,捅傷陳某甲腰背部,劃傷吳某大腿。毆打持續約一分鐘后,眾人散開。江某某從地上爬了起來,背靠廁所蹲坑的矮墻坐在地上,站在江某某背后的陳某乙對其掌摑,江某某遂轉身用折疊刀向陳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張某某等人再次毆打江某某后離開。后陳某甲、陳某乙、吳某被送至學校醫務室治療。經鑒定,陳某甲、陳某乙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吳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同年8月7日,江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辯護人認為:江某某在遭受學生霸凌時,實施防衛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裁判結果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宣告江某某無罪。宣判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期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抗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準許撤回抗訴。
裁判理由
被告人江某某因遭受多名學生霸凌而攜帶折疊刀被迫前往現場,在面臨多人毆打時持刀反擊,綜合全案情節,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首先,江某某在遭受學生霸凌時被迫反擊,具有防衛意圖。面對孫某某等人的霸凌,江某某明顯處于被迫狀態。此外,江某某面對孫某某等人的霸凌,雖曾有不甘示弱的言語,但不能以此認定江某某主動挑起爭端。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結合江某某所處具體情境,不能僅以江某某個別言語就認定其有斗毆故意,進而否定其具有防衛意圖。
其次,江某某在被毆打時實施防衛,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江某某兩次持刀反擊,均處于不法侵害現實發生的時間段內:(1)面對15人的包圍,被對方勒頸摔倒在地,并遭到群毆,不法侵害已現實發生。(2)江某某倒地并被群毆持續約一分鐘后,群毆行為雖然暫時停止,但是仍被對方從背后襲擊掌摑,不法侵害顯然仍在進行之中,并未結束。總之,江某某在被群毆、被群毆倒地仍遭對方掌摑的情況下,借助工具防衛反擊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最后,江某某因被毆打持刀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江某某系在被毆打的情況下被迫實施防衛,雖然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江某某使用刀具反擊,但是江某某防衛使用的折疊刀并非管制刀具,而對方多達15人,雙方實力懸殊,且江某某先后兩次被打倒在地并被群毆。江某某情急之下持刀自衛,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擊行為限于對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動攻擊對方,手段有所節制。故整體而言,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此外,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對于學生欺凌事件,被欺凌者及周邊同學要及時向老師、家長報告;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依法處理,監護人對實施欺凌的學生應當加強管教,并配合學校和相關部門的處理。學校或者監護人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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