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4年6月6日最高法:監考老師組織高考作弊被判4年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4-06-06 10:37
|
|
|
2024年6月6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6月6日(農歷2024年5月1日),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監考老師在高考中組織作弊獲刑4年。
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監考人員組織高考作弊,共收取33.8萬元,最終獲刑4年。
北京時間2024年6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昨天2024-06-05下午15:00發布一則案例,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懲治組…
|
2024年6月6日(農歷2024年5月1日),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監考老師在高考中組織作弊獲刑4年。
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監考人員組織高考作弊,共收取33.8萬元,最終獲刑4年。
北京時間2024年6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昨天2024-06-05下午15:00發布一則案例,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全國高考在即,這是事關學生前途命運、家庭切身利益,牽動千家萬戶、全社會高度關注的民生大事。考試制度自古以來是國家人才選拔和職業準入的重要方式,關乎人才培養、社會公平和國家發展。
公平是考試的靈魂,誠信是考生的守則。考試作弊行為破壞考試秩序和人才選拔制度,妨礙公平競爭,破壞社會誠信,敗壞社會風氣,具有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增設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對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作出專門規定。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以下簡稱《解釋》)施行,為依法有效打擊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指引。
近年來,受經濟利益驅使,伴隨無線通訊技術的迅猛發展,考試作弊犯罪的組織化、團伙化程度越來越高,跨地域、大規模、非接觸式的有組織的作弊活動逐步涌現,相關犯罪行為愈發隱蔽。少數考試培訓機構為牟利,打著“報名調劑”“保錄包過”“不過退款”的旗號,大肆向考生提供所謂“助考”服務,誘導考生作弊犯罪。圍繞考試作弊,逐漸形成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相互依賴、分工嚴密的利益鏈條,嚴重損害社會誠信和公平正義,必須依法懲治,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更應依法從嚴打擊。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截至2024年4月30日,人民法院審結的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案件共4007件,判處罪犯11146人,組織考試作弊亂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秩序明顯好轉。
為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遴選發布近年來生效的5個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典型案例,以進一步明確裁判標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考試環境。
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典型案例,部分案例如下:
案例一
陳某等人組織考試作弊、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案——依法懲治監考人員在全國高考中組織作弊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系湖北省監利市某中學教師、2020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的監考人員。2020年初,陳某先后邀約被告人謝某、李某軍和熊某(另案處理)共謀組織2020年高考考試作弊,謝某聯系在讀大學生葉某、李某雨、劉某(均另案處理)為作弊傳遞消息、試題答案等。陳某負責統籌安排,聯系考生及家長、收取費用、承擔開支、提供試題等,經與多名考生家長聯系,共收取33.8萬元。2020年7月3日至4日,陳某、謝某安排葉某、李某雨、劉某提前入住考場附近酒店。同月5日,陳某購置執法儀、迷你相機等作弊工具,經調試效果不佳遂放棄使用。同月6日,李某軍持陳某交給其的準考證、監考證到復印店制作假準考證、假監考證。當日,陳某、謝某、熊某、李某軍等人到監利市某高中查看考試環境,后陳某等人與部分考生及家長商談作弊細節。陳某與吳某強(另案處理)協商,陳某承諾給吳某強的兒子提供高考試題答案,吳某強同意利用自身系考場廣播員之便,協助將作弊人員帶進考場。同月7日7時許,吳某強駕車將葉某、李某雨、劉某帶進考場。11時許,葉某假冒巡考工作人員被學校老師發現并移送公安機關。葉某被抓后,陳某等人立即實施第二套方案,由陳某負責拍攝試卷,謝某、李某雨、劉某在酒店答題,由謝某將答案傳遞給事前躲藏在考場內的熊某,并讓熊某給監考老師送紅包。當日14時許,陳某在監利市某中學以監考員身份領取到2020年全國高考理科數學試卷后,在試卷啟用前用手機拍攝試題并通過微信發送給謝某等人,謝某等人在酒店房間答題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陳某、李某軍先后自動投案。
(二)裁判結果
湖北省監利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竊取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被告人陳某、謝某、李某軍在全國高考中組織作弊,情節嚴重,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陳某身為考試工作人員組織作弊,違法所得在30萬元以上,應從重處罰。各被告人認罪認罰,陳某有自首情節,李某軍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有自首情節,可以從寬處罰。據此,于2021年2月4日作出判決,以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后,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是國家最重要的人才選拔培養渠道之一,關系學生前途、教育公平和國家未來。在全國高考中組織作弊是對考試公平、社會誠信的嚴重挑戰,應依法嚴懲。本案是一起考試工作人員利用監考的工作便利組織在全國高考中作弊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陳某身為學校老師、監考人員,組織在全國高考中作弊,情節嚴重,應當依法嚴懲。本案的審理體現了人民法院通過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有力懲處考試作弊、維護教育公平、促進社會誠信的責任擔當,同時提醒廣大考生要憑自己的真才實學迎接好人生的第一場“大考”,提醒家長切莫誤入歧途害了子女一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
|
|
|
上述內容已注明媒體來源的,為本站編輯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來源標明錯誤或者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及時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迅速進行處理。向原創致敬!!!
|
免責聲明:
|
|
1、本站部分內容系網友投稿或編輯轉載,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2、本頁面內容里面包含的圖片、視頻、音頻等文件均為外部引用,本站一律不提供存儲。
3、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或斷開鏈接!
※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客服
|
|
|
|
|
|
|
|
|
歷史上的今天 |
|
今天是:2025年04月06日(星期日)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