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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法院判決:男生篡改7名同學高考志愿獲刑1年半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4-06-13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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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6月13日(農歷2024年5月8日),新疆一學生篡改7名同學高考報考志愿,一審獲刑1年半。
新疆伊州一男生篡改7名同學高考志愿獲刑1年半。
北京時間2024年6月13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2024-06-05公布的“羅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案例顯示: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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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農歷2024年5月8日),新疆一學生篡改7名同學高考報考志愿,一審獲刑1年半。
新疆伊州一男生篡改7名同學高考志愿獲刑1年半。
北京時間2024年6月13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2024-06-05公布的“羅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案例顯示: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羅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羅某,男,2000年5月16日出生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中專文化,無固定職業,現居住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伊州區。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23年10月13日被哈密市伊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4年5月21日被哈密市伊州區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哈密市伊州區看守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6月25日,被告人羅某在其位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家中,用黑色戴爾牌筆記本電腦登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系統后,通過賬號及密碼登錄艾某、朱某、安某、俄某、馬某、阿某、迪某七人的賬號,對上述七人填錄的第一報考志愿的四位數字代碼進行篡改,導致上述七人無法就讀自己所報考的第一志愿學校。
經法院查明:
案發前,被告人羅某系2023某職業技術學院(直升專)學生,2023年11月21日,被告人羅某從該學校退學。
又查,2023年某學院“三校生升高職考試”中,七名被害人填報的第一志愿均為某學院。由于被告人羅某篡改七名被害人的第一報考志愿的四位數字代碼,被害人朱某未被任何學校錄取,被害人迪某被某學院錄取但未去就讀,被害人馬某被某學院錄取,被害人俄某被某學院錄取,被害人阿某被新疆建設職業技術學院錄取,被害人艾某被某學院錄取;被害人安某被某學院錄取。其中,被害人阿某的高考成績為118分,低于其所報考第一志愿某學院六個專業單列類計劃的最低錄取分數線;被害人艾某的高考成績為152分,低于其所報考第一志某學院六個專業單列類計劃的最低錄取分數線;被害人安某的高考成績為158分,低于其報考第一志愿某學院三個專業單列類計劃的最低錄取分數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篡改,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羅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從輕處罰。指定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羅某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本案中隨案移送的一部戴爾牌筆記本電腦系被告人羅某家庭共有的財物,且被告人羅某僅是偶然使用該筆記本電腦篡改他人高考報考志愿,將該筆記本電腦評價為作案工具明顯失當,公訴機關認定該部筆記本電腦系作案工具,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依法應予發還被告人。綜上,根據被告人羅某的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羅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綜合自中國裁判文書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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