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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4日襄陽中院:受賄5.55億 王大偉一審被判死緩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4-10-14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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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4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10月14日(農歷2024年9月12日),受賄5.55億余元,判處死刑!遼寧省政府原副省長王大偉一審宣判。
遼寧省政府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王大偉一審被判死緩。
北京時間2024年10月14日,【一審宣判】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公安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王大偉受賄一案,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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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4日(農歷2024年9月12日),受賄5.55億余元,判處死刑!遼寧省政府原副省長王大偉一審宣判。
遼寧省政府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王大偉一審被判死緩。
北京時間2024年10月14日,【一審宣判】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公安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王大偉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大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王大偉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王大偉落馬時間線: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3-10-19傍晚18:35訊:遼寧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王大偉受賄案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3年10月19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王大偉受賄一案。
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大偉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黑龍江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遼寧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遼寧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遼寧忠旺集團有限公司、遼寧紅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孟冰等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腕表、汽車、翡翠掛件等財物,以及代為支付購房款、購物款,共計折合人民幣5.55億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王大偉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大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王大偉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3-02-26下午15:09訊:檢察機關依法對王大偉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
遼寧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公安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王大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襄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大偉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王大偉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黑龍江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遼寧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遼寧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2-10-31上午10:34訊: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大偉決定逮捕
【決定逮捕】
遼寧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公安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王大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大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2-09-29傍晚18:00訊:遼寧省政府原副省長、公安廳原廳長王大偉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依法雙開】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遼寧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公安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王大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大偉毫無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為掩蓋“裸官”問題,搞假結婚欺騙組織;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他人大額錢款、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大肆賣官鬻爵,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利,嚴重破壞任職地區和系統的選人用人制度和政治生態;生活腐化,道德敗壞;既想當大官又想發大財,徇私枉法踐踏紀法底線,貪婪無度,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大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王大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免去其第十三屆遼寧省委委員職務,終止其遼寧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終止資格】
2022年4月21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撫順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王大偉辭去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王大偉的代表資格終止。
【免去職務】
2022年4月2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王大偉的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遼寧省公安廳廳長職務。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2-03-01晚上20:00訊:遼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王大偉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審查調查】
遼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王大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王大偉簡歷個人資料:
王大偉,男,漢族,1964年4月出生,黑龍江望奎人,1990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管理學博士。曾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
王大偉履歷:
1983.09—1987.07東北林業大學森林采運工程系森林采運工程專業學生
1987.07—1990.07東北林業大學森林采運工程系森林采運工程專業研究生
1990.07—1992.01國家林業投資公司森工項目部干部
1992.01—1992.12國務院經貿辦秘書局干部、助理工程師
1992.12—1994.05國務院經貿辦主任科員
1994.05—1997.10國家經貿委辦公廳副處級秘書
1997.10—1998.09國家經貿委辦公廳正處級秘書
1998.09—1998.12中國聯通公司市場部副部長
1998.12—1999.02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工作人員
1999.02—2001.03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副秘書長(副局長級)
2001.03—2003.06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副秘書長(正局長級)(其間:2001.6—2003.6掛職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副市長)
2003.06—2007.01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政府副市長
(2000.09—2005.12在哈爾濱工業大學管理學院技術經濟及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得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7.01—2009.08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
2009.08—2013.03黑龍江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正廳級)
2013.03—2013.04遼寧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
2013.04—2017.02遼寧省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
2017.02—2018.01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督察長(兼)
2018.01—2022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
中國共產黨遼寧省第十二屆、十三屆委員會委員,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綜合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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