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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7項處罰】江西一男子拒服兵役被聯合懲戒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4-10-24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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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10月24日(農歷2024年9月22日),江西一男子張某某,自愿應征入伍,后又拒服兵役!被聯合懲戒!。
官方通報江西一男子拒服兵役受7項聯合懲戒。
北京時間2024年10月24日,江西省撫州市南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官方微信公眾號2024年10月22日09:19發布通報,內容如下:
我縣一男子拒服兵役被聯合懲戒!
關于對張某某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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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農歷2024年9月22日),江西一男子張某某,自愿應征入伍,后又拒服兵役!被聯合懲戒!。
官方通報江西一男子拒服兵役受7項聯合懲戒。
北京時間2024年10月24日,江西省撫州市南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官方微信公眾號2024年10月22日09:19發布通報,內容如下:
我縣一男子拒服兵役被聯合懲戒!
關于對張某某拒服兵役行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報
張某某,男,身份證號:******20031005****,應屆大專畢業生,南豐縣市山鎮人。該青年于2024年6月自愿應征報名,經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后,9月上旬參加預定新兵役前教育期間,經縣征兵工作領導小組召開集中審定新兵會議被批準入伍之后,依法服兵役意識淡薄,多次提出離隊申請,并有過激行為和傾向,經縣征兵辦、基層人武部工作人員和該新兵家長、親屬多次反復教育未果,仍然拒絕履行兵役義務,于9月12日22時離開預定新兵役前教育集訓隊。
雖然張某某未正式進入部隊,但其行為發生在我縣召開定兵會議之后,嚴重破壞了我縣多年來“踴躍參軍、矢志報國”的良好氛圍,性質十分惡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七條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條例》第六章第三十條規定,決定對張某某做出如下處罰:
1.處以罰款6000元,罰款上交縣財政,列入征兵經費款項。罰款由市山鎮人民武裝部按照法定程序收繳,對拒不履行罰款決定的,依法申請由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由市山派出所在戶口登記系統中對其標注“拒服兵役”,用工單位政治考核時,市山派出所對其現實表現注明“政治思想不合格,拒絕、逃避服兵役”。
3.縣人民法院將此人作為嚴重失信行為納入個人信用記錄,通報縣委組織部、縣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房管局、銀行等相關單位和部門。
4.兩年內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
5.兩年內教體局取消其升學報考資格,組織人事部門不得將其錄取為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職工。
6.兩年內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不得為其頒發營業執照,房管局不得為其本人和父母辦理保障性住房,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貸款業務。
7.將張某某處罰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通報。
南豐縣征兵工作領導小組
2024年10月12日
(南豐縣人民政府公眾號)
拒服兵役的后果:
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經批準入伍的公民違反兵役法規,拒絕服役而逃離部隊,屬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中,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其他軍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拒絕、逃避服兵役者將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升(復)學,按規定取消其義務兵優待并處以入伍地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兩倍以上罰款,同時將拒服兵役行為及懲處結果由戶籍地兵役機關向社會通報,并蓋上“拒絕兵役”的永久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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