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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天津二中院:貪8.13億!孫志剛被判死緩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4-10-3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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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10月30日(農歷2024年9月28日),貪8.13億!孫志剛被判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貪污受賄8.13億余元,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被判死緩。
北京時間2024年10月3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10-29傍晚18:00訊: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案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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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農歷2024年9月28日),貪8.13億!孫志剛被判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貪污受賄8.13億余元,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被判死緩。
北京時間2024年10月3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10-29傍晚18:00訊: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案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孫志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查扣在案的孫志剛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被告人孫志剛利用擔任湖北省委常委、秘書長,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貴州省委副書記、省長,貴州省委書記,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股份認購、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3億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志剛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孫志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孫志剛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現,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孫志剛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孫志剛落馬時間線: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08-14傍晚18:00訊: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案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8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被告人孫志剛利用擔任湖北省委常委、秘書長,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貴州省委副書記、省長,貴州省委書記,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項目、認購股份、承攬工程、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8.13億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孫志剛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孫志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志剛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二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05-22下午15:04訊:檢察機關依法對孫志剛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
記者22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志剛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孫志剛,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孫志剛利用擔任湖北省委常委、秘書長,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貴州省委副書記、省長,貴州省委書記,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2月22日上午9:12訊: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孫志剛決定逮捕
【決定逮捕】
記者2月22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孫志剛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02-05下午16:00訊:全國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孫志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背“兩個維護”政治原則,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陽奉陰違,搞“七個有之”,任人唯親,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在干部考察中搞非組織活動,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多占住房,在生活保障方面謀求特殊待遇,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安排;違反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利用職務影響為其子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私的工具,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股份認購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孫志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孫志剛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違紀被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3-08-28晚上21:00訊: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孫志剛簡歷資料:
孫志剛,男,漢族,1954年5月出生,河南滎陽人,1971年2月參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曾任第十九屆中央委員、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
孫志剛履歷:
1971.02-1973.04河南省滎陽縣插隊知青
1973.04-1973.09河南省滎陽縣丁店水庫干部
1973.09-1976.09武漢鋼鐵學院冶金系煉鋼專業學習
1976.09-1980.09武漢鋼鐵學院教師(其間:1979.09-1980.07中南礦冶學院企業管理進修班學習)
1980.09-1983.09上海財經學院工業經濟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
1983.09-1985.04中南財經大學經濟研究所工作
1985.04-1986.11湖北省武漢市經委副主任
1986.11-1987.02湖北省武漢市體改委副主任
1987.02-1992.09湖北省武漢市計委副主任
1992.09-1993.03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區長
1993.03-1996.08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其間:1995.09-1996.07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訓班學習)
1996.08-1999.03湖北省宜昌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1993.07-1997.07武漢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經濟學博士學位)
1999.03-1999.09湖北省宜昌市委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宜昌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1999.09-2002.04湖北省宜昌市委書記,宜昌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02.04-2002.06湖北省宜昌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宜昌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02.06-2002.08湖北省委常委,宜昌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宜昌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02.08-2006.09湖北省委常委、秘書長,省直機關工委書記
2006.09-2006.10安徽省委常委
2006.10-2010.12安徽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0.12-2013.0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國務院醫改辦主任
2013.03-2015.10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國務院醫改辦主任(正部長級),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委員
2015.10-2016.01貴州省委副書記、副省長、代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委員
2016.01-2016.02貴州省委副書記、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委員
2016.02-2017.07貴州省委副書記、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
2017.07-2017.08貴州省委書記、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
2017.08-2017.09貴州省委書記、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省軍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7.09-2018.01貴州省委書記,省軍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8.01-2020.11貴州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軍區黨委第一書記
2020.11-2020.12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20.12-2021.01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21.01-2023.0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孫志剛曾擔任職務:
第十九屆中央委員、中共十六大、十九大代表,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2016年2月辭去),第九屆、十一屆、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一屆、十二屆貴州省委委員。
(綜合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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