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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男子醉駕致1死1傷 讓妻子頂包,一審被判二年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4-10-31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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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10月31日(農歷2024年9月29日),男子醉駕致1死1傷混在人群圍觀讓妻“頂包”,一審被判二年。
貴州一男子酒后開車撞人致死,因害怕讓妻子“頂包”,法院:一審獲刑2年。
北京時間2024年10月31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4年10月30日16:11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交通肇事后找人“頂包”?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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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農歷2024年9月29日),男子醉駕致1死1傷混在人群圍觀讓妻“頂包”,一審被判二年。
貴州一男子酒后開車撞人致死,因害怕讓妻子“頂包”,法院:一審獲刑2年。
北京時間2024年10月31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4年10月30日16:11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交通肇事后找人“頂包”?真刑!
男子交通肇事,竟因害怕叫來妻子“頂包”,后其幡然悔悟,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結果并不意外,真刑!
2024年10月29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上訴一案。
息烽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23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舒某某與他人飲酒后回家中休息。次日上午7時30分許,被告人舒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1.3mg/100ml)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息烽縣小寨壩鎮龍泉大道干溝橋路段,撞到由此經過的行人陳某某和萬某某母女,造成陳某某死亡,萬某某受輕傷及小型普通客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舒某某撥打110報警電話及120急救電話,但未表明自己為駕駛人,并讓妻子代某冒充肇事駕駛人配合公安機關現場處理。交警勘查現場的過程中,舒某某混跡在圍觀人群里,并未向交警表明其肇事駕駛人身份。當日11時許,被告人舒某某到息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自首。經交警部門認定,舒某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萬某某無責任。經鑒定,陳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萬某某右脛骨中段骨折屬輕傷二級。
息烽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舒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屬于肇事后逃逸。鑒于被告人舒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已簽字具結,可從寬處理;事發后被告人舒某某賠償了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相應的經濟損失。
一審宣判后,舒某某提出上訴。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法庭主持檢辯雙方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質證。舒某某充分發表了自己的辯解意見,辯護人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舒某某進行了最后陳述。
本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法官提醒
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大致有以下五種:一是肇事者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二是肇事者有無證駕駛或者酒駕等情形,雖然向公安機關報了案,但沒有履行救助傷者等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三是肇事者雖然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沒有報案并且沒有給傷者或家屬留下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又自行離開聯系不上的;四是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離現場,并找人“頂包”的;五是其他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為,導致交警部門通過偵查手段才能鎖定犯罪嫌疑人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本質上是逃避法律追究。肇事后指使他人頂替駕駛員接受法律處理的“頂包”行為,既是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行為,也是妨害司法的行為,本案事故發生后,舒某某撥打了報警及急救電話,但均未表明自己是駕駛人,且為逃避法律追究,讓其妻子冒名頂替,接受交警部門調查,自己混跡在圍觀群眾中亦未表明其實際駕駛人的身份,其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鑒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節,通過調解達成民事賠償,又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一審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在此提醒廣大司機,謹慎駕駛,切勿酒駕,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請第一時間撥打急救和報警電話,停車救人、保護現場,同時積極配合交警部門處理,做到不逃逸、不“頂包”,誠實履行一名駕駛員的基本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來源:刑一庭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
事件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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