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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行賄者一次性送150瓶五糧液,肖劍的貪腐之路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4-11-06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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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11月6日(農歷2024年10月6日),國企董事長水務“蛀蟲”以酒變現掩飾貪腐,行賄者一次送150瓶五糧液白酒。
行賄者一次性送150瓶五糧液,15個月內,安岳縣檸都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肖劍收名酒497瓶、名茶150盒。
北京時間2024年11月6日,中國共產黨四川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官方微信公眾號2024年11月05日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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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農歷2024年10月6日),國企董事長水務“蛀蟲”以酒變現掩飾貪腐,行賄者一次送150瓶五糧液白酒。
行賄者一次性送150瓶五糧液,15個月內,安岳縣檸都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肖劍收名酒497瓶、名茶150盒。
北京時間2024年11月6日,中國共產黨四川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官方微信公眾號2024年11月05日12:04發布一則案例,內容如下:
以案為鏡丨靠水吃水“酒”變現以權謀財終成空
開欄語
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以案為鏡,可以正風紀。利用反面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是一體推進“三不腐”的重要舉措,是推動黨員干部筑牢思想防線的有力抓手。為用好用活身邊案例,做深做實紀法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受警醒、明底線、知敬畏、存戒懼,“廉潔四川”網站、微信公眾號自2023年2月14日起推出《以案為鏡》欄目。
該欄目聚焦發生在群眾身邊、蠶食群眾切身利益的“蠅貪蟻腐”,通過多角度剖析基層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違紀違法典型案件,既做到警鐘長鳴,又開展釋紀釋法,持續發揮用身邊案教育、警示身邊人的作用,不斷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敬請關注!
【案卷】
肖劍,男,1966年4月生,四川安岳人,1983年11月參加工作,2015年6月至2023年1月,任安岳縣檸都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22年12月,肖劍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經資陽市監委指定管轄,樂至縣監委對其監察調查。
2023年7月,肖劍因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被開除公職。
2024年2月,肖劍因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案探】
肖劍自詡眼光長遠,處世通透。他在工作之初堅信“一分耕耘一分收獲”,一路辛勤付出走上縣屬國有企業主要領導崗位。最終,卻在職業生涯的末期,為數年后的退休生活做“長遠規劃”時,心存僥幸、偏離軌道、步入歧途,淪為“案中人”。從倉庫保管員干到企業“一把手”,奮進向上的初心,肖劍堅守了32年,而從思想動搖到腐化墮落,卻只用了短短15個月。
安岳縣檸都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肖劍接受監察調查。
風雨兼程,如魚得水“躍龍門”
1983年,肖劍進入安岳縣日雜公司做倉庫保管員,盡管起點不高,但他仍然充滿激情。“有機會我就努力學習業務技能,提升個人能力,工作上從不計較,從不抱怨。”憑著滿腔熱忱,肖劍從倉庫保管員做到辦公室秘書、門市部主任,之后還被調至當時的“熱門單位”縣外貿公司工作。
2005年,肖劍通過公選出任縣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走上領導崗位。彼時,肖劍以“挺直如管、精準如表、把關如閥”的行業標準要求自己,還經常帶頭下工地、跑項目,在大家眼里塑造了愛崗敬業的形象。
“盡管他分管的工作任務較重,但每條線的工作都抓得井井有條。手下的職工都很服他,公司主要領導以及縣上的領導也經常夸獎他。”辦案人員介紹。
2015年,縣自來水公司進行公司制改革,肖劍以業務、能力、年齡等優勢,出任安岳縣檸都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幾十年的負重打拼終于有了一個結果”,憶及當時的心境,肖劍用“魚躍龍門”來形容。
然而,隨著職務的升遷,肖劍身上的光環越聚越多,他的驕傲情緒也開始抬頭,對一些商人老板也慢慢放松警惕。“他們不找我拿項目,只是希望我在工程驗收和審批撥款中不要設卡,考慮到以后還要長期相處,我覺得跟他們一起吃吃飯,聯絡一下感情沒什么。”長此以往,肖劍看著身邊的商人老板越發“瀟灑”“闊綽”,其內心卻泛起了波瀾。“想著自己付出這么多,到頭來工資依舊微薄。”心境變化下,肖劍內心深處開始有了“小九九”,工作激情大大減退。
涉水行舟,航向不穩“打濕腳”
“心理防線一旦打開缺口,行為就會不再受自己控制。”肖劍事后反思。2019年,公司擬實施2020—2022年度管材采購項目。社會人員楊某得知消息后,積極活動,目的是幫助某材料公司中標項目賺取“服務費”。楊某托朋友引薦,并轉送一部高端手機給肖劍。“我本能想拒絕,但看著東西值不到多少錢,又擔心拂了朋友面子,想著以后回送點禮物就行了。”
不見面就送一部手機,楊某給肖劍留下了“好印象”,為以后的交往打下了基礎。此后楊某上門拜見肖劍,提出某材料公司擬參與檸都自來水公司管材采購項目招投標,希望得到肖劍的幫助,事成之后必有重謝。
“想著給誰做都是做,既然楊某提出來了,我就把公司上一年度采購管材的型號、用量、價格等標底資料給了他,然后安排相關人員在采購的時候,多留意該公司。”經過肖劍一系列“貼心”幫助,楊某代理的公司自然順利中標。2020年上半年,肖劍以同樣的方式幫助楊某代理的公司中標安岳縣全域供水項目。
事成后,楊某從上述兩個項目中賺得“服務費”1300余萬元,肖劍則對楊某當初提出的“重謝”有了些許期盼,但當楊某提出分予其一些感謝費時,肖劍立馬意識到這是“赤裸裸”的受賄,是犯罪。面對巨大誘惑,肖劍極力讓自己保持冷靜,決定在沒找到“穩妥”辦法之前,“感謝費”先放在楊某處。
恰在此時,肖劍的一個外地朋友葉某因病受困,請托肖劍幫忙尋找出路。肖劍下意識聯想到“存放”在楊某手中不好兌現的利益,便心生一計,何不通過與自己無親無故的葉某以“合理”的方式提現呢?于是肖劍將葉某推薦給楊某認識,要求其“分點業務給葉某做”。楊某心領神會,認定葉某是肖劍找來收錢的“白手套”,遂先后6次送予葉某現金共計48.8萬元。肖劍則“大方”地讓葉某拿一半錢去治病,剩下的由其暫存。
欲海浮沉,以酒變現“終溺水”
時間進入到2021年,關心國家大政方針的肖劍一方面深刻感受到黨中央持續高壓且越來越嚴的反腐敗態勢,另一方面,“暫存”在楊某手中的巨額資金又無時無刻不牽動著他的神經。
“若能轉化為實物,那就不是受賄,而是禮尚往來。”“如果這些實物是好酒好茶,不但不會過期,反而還能保值增值。”心思細膩的肖劍很快意識到,自己退休后若選擇經商,這些東西就完全派得上用場。
“五糧液老酒有收藏價值。”“老班章普洱茶越存越值錢。”與楊某交往中,肖劍時常談及一些生活和興趣方面的話題。同樣的話聽到第二遍,楊某就敏銳地感覺到肖劍對名酒很感興趣,于是便試探性地送上16瓶五糧液老酒,肖劍欣然笑納。
“投石問路”成功后,楊某打算繼續買酒相送。但肖劍“怕引起不必要的麻煩,況且家里存放太多酒也過于招搖,后患無窮。”正遇楊某要去云南麗江旅游,肖劍便對楊某稱,有好朋友在那邊開客棧,想提前準備點東西放在那邊便于退休后用。楊某心領神會,便按照肖劍提供的聯系方式,親自送去150瓶五糧液白酒。
“我沒有收錢,也沒有收酒,呈現出來的是楊某公司和其他商貿公司間的正常商業行為。”肖劍妄圖通過這樣隱蔽的方式達到收酒的目的。此后,肖劍為兒子舉辦婚宴時,又以同樣的方式安排楊某先后3次購買五糧液白酒114瓶,用于婚宴使用。
幾次收酒雖未經自己之手,但肖劍還是不夠放心。于是,他又進一步想出更隱蔽的辦法——“不收實物”。肖劍到某商貿公司商談好買酒的數量、規格、價格等細節,臨走時交待稍后會安排人過來付款,并約定提貨人僅限肖劍本人,楊某則只是支付150瓶五糧液白酒貨款就行。“酒就存到商貿公司,什么時候提取完全可以自由安排。”肖劍還以同樣的方法安排楊某支付其購買的其他品牌白酒和老班章普洱茶貨款共計142.2萬元。
就這樣,肖劍以名酒、名茶變現、異地變現、延遲變現的方式掩飾貪腐行為,短短15個月內,收受名酒497瓶、名茶150盒,價值180余萬元。
2022年7月,察覺到組織在調查自己時,肖劍果斷向楊某退還五糧液白酒188瓶。同時還安排兒子以支付婚宴酒款名義、委托他人退款等方式向楊某清償酒款21.1萬元。
肖劍利用手中公權“巧妙”變現,自認為手段高明、滴水不漏,他挖空心思貪占、處心積慮隱藏,以期在位時“進退自如”,退休后好好享受。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再隱蔽的違紀違法行為都將留下蛛絲馬跡,等待肖劍的只能是法律的制裁。
【案析】
這是一個曾經努力奮斗的典型。用肖劍自己的話說,他努力學習業務技能、鍛煉個人能力、提升學歷,用辛勤汗水與工作成績獲得了組織和社會的認可,一步步成長為一個頭頂光環的“企業之星”。
這是一個“退休前撈一把”的典型。32年的初心難抵貪欲的侵蝕,離退休時間越近,肖劍的思想防線越放松,借用權力“末班車”,將職權“變現”,聰明一世糊涂一時,最終晚節不保,令人唏噓。
這是一個掩耳盜鈴、自食其果的典型。肖劍想盡辦法通過間接手段實施腐敗,認為外界很難察覺,但暗度陳倉皆為徒勞,最終落得自欺欺人、深陷囹圄的下場。
靡不有初,鮮克有終!作為服務保障民生的國企主要負責人,理應恪盡職守,在向千家萬戶輸送源源不斷清泉的同時,當好“水管家”。然而肖劍卻任性用權、心存僥幸,把工作崗位變成私人領地,“治水”而“吃水”,成了靠水吃水的“污染源”,最終“溺”于欲海。肖劍身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并涉嫌受賄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肖劍受到開除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肖劍的行為應當認定構成受賄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五條: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于國家財產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
作者:龍小魚
(廉潔四川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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