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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警方辟謠:賣豬肉男子幾分鐘連殺3人?假的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4-12-02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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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12月2日(農歷2024年11月2日),公安機關查處網絡謠言|憑空捏造的“殺人案”。
賣豬肉男子幾分鐘連殺3人?假的。
北京時間2024年12月2日,武威網警發布辟謠:
各位小伙伴們
是不是常常會被朋友圈里
各類稀奇古怪的謠言信息整懵圈
其實漫漫長路中
謠言的套路是最“長”的
今天的這位網民編造的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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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農歷2024年11月2日),公安機關查處網絡謠言|憑空捏造的“殺人案”。
賣豬肉男子幾分鐘連殺3人?假的。
北京時間2024年12月2日,武威網警發布辟謠:
各位小伙伴們
是不是常常會被朋友圈里
各類稀奇古怪的謠言信息整懵圈
其實漫漫長路中
謠言的套路是最“長”的
今天的這位網民編造的謠言可是很炸裂
近日,張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網安大隊民警在網絡巡查中發現,張掖市甘州區網民黃某在其個人抖音賬號上發布“一名賣豬肉的男子在某高檔小區內,幾分鐘連殺三人......”,該信息引起網民關注,造成當地居民恐慌。
經調查,黃某為博眼球、引流量,有意在網上編造發布“殺人案”的網絡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屬地公安機關依法對黃某給予行政處罰。
——敲黑板法律科普——
造謠傳謠有關法律規定
01
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02
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警方提示:
網絡絕非法外之地,更不是謠言滋生的搖籃,網民朋友們務必理性對待各類信息。堅決做到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面對網絡謠言的“炮制者”,廣大網民必須果斷抵制。我們要以理性上網為原則,積極進行舉報。讓我們攜手共建清朗有序的網絡空間。
素材│甘肅網警
校對/審核武威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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