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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小學校長受賄近千萬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4-12-20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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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12月20日(農歷2024年11月20日),小學校長受賄近千萬獲刑11年!為入學、分班等提供幫助。
小學校長受賄近千萬元,還犯有洗錢罪。
北京時間2024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09日10:01發布案例,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懲治“蠅貪蟻腐”典型案例,其中第二條案例,令人深思。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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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農歷2024年11月20日),小學校長受賄近千萬獲刑11年!為入學、分班等提供幫助。
小學校長受賄近千萬元,還犯有洗錢罪。
北京時間2024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09日10:01發布案例,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懲治“蠅貪蟻腐”典型案例,其中第二條案例,令人深思。
二、鐘某燕受賄、洗錢案
——依法懲處教育領域賄賂犯罪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鐘某燕利用擔任某市某實驗小學校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學生入學、轉學、分班及項目承接、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49萬余元。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鐘某燕將其收取的好處費123萬余元,通過轉賬等方式掩飾資金來源和性質。
另查明,被告人鐘某燕到案后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不掌握的洗錢犯罪事實。
【辦理情況】
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4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為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通過轉賬等方式掩飾資金來源和性質,情節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洗錢罪。鐘某燕所犯受賄罪具有坦白、全額退贓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所犯洗錢罪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鐘某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懲處教育領域賄賂犯罪的典型案例。教育是國之大計、黨之大計,關系著千萬家庭的未來和希望。本案中,被告人鐘某燕利用擔任學校校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學生入學、轉學、分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將教育資源當作“待價而沽的商品”,嚴重破壞教育公平公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受賄罪和洗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追繳犯罪所得,彰顯了依法懲處教育領域賄賂犯罪、堅決維護教育公平的鮮明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
事件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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