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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上海三中院:4名女子穿特制內衣走私黃金粉末獲刑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5-01-23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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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5年1月23日(農歷2024年12月24日),4名女子穿特制內衣藏12公斤黃金粉末欲走私出境,均獲刑半年。
特制內衣藏匿近26斤黃金粉末走私出境,1人獲刑2年,4人獲刑6個月。
北京時間2025年1月23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01月22日17:16發布一則案例,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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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農歷2024年12月24日),4名女子穿特制內衣藏12公斤黃金粉末欲走私出境,均獲刑半年。
特制內衣藏匿近26斤黃金粉末走私出境,1人獲刑2年,4人獲刑6個月。
北京時間2025年1月23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01月22日17:16發布一則案例,內容如下:
特制內衣藏匿黃金粉末走私出境上海三中院對一起走私貴重金屬罪案作出一審判決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對一起走私黃金粉末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被告人呂某森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鄭某珊、謝某璇、鄭某秋、袁某君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相應的罰金。
經審理查明
2024年7月20日,被告人呂某森、謝某璇、鄭某珊、鄭某秋、袁某君受他人雇傭,由呂某森作為押貨人員,伙同謝某璇、鄭某珊、鄭某秋、袁某君以貼身藏匿的方式,欲搭乘郵輪將黃金粉末攜帶出境,后在海關監管區被偵查機關當場抓獲。經查,謝某璇、鄭某珊、鄭某秋、袁某君分別走私貴重金屬3236.79克、3242.67克、3244.18克、3237.04克,共計走私貴重金屬12,960.68克。經檢測,案涉貴重金屬為純度99.8-99.9%的黃金粉末。
上海三中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呂某森、謝某璇、鄭某珊、鄭某秋、袁某君以逃避海關監管的方式走私貴重金屬出境,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依法應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五被告人與他人構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可以從輕處罰;且均認罪認罰,并于庭前預繳了罰金,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考量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案
本案較以往的走私貴重金屬刑事案件而言,作案手段更為隱蔽,被告人系以特制內衣藏匿黃金粉末并通過搭乘郵輪的方式企圖逃避海關的監管。走私黃金等貴重金屬的行為,不僅破壞了國家有關金銀等貴重金屬出口的管理制度,還會危害國家貨幣幣值的穩定和對外貿易的發展。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就走私貴重金屬的行為作出相應規定,即走私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本案中,五被告人皆受他人指使將黃金粉末走私出境,數量為12余千克,屬情節較輕,依法應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刑罰。
本案的審理,對廣大公民而言也是一次警醒,切勿因牟取非法利益而走上犯罪道路。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攜帶或復帶金銀出境,中國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證明或者原入境時的申報單登記的數量查驗放行,不能提供證明或者超過原入境申報登記數量的,不許出境。據此,確需攜帶貴重金屬出境的,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向海關申報。
(上海第三中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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