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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0日山東招遠金礦事故27人被追責問責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1-07-10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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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0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1年7月10日(農歷2021年6月1日),山東招遠金礦事故27人被追責問責。
山東招遠金礦事故27人被追責問責。山東煙臺招遠金礦“2·17”火災事故致6人遇難,27人被追責問責。
北京時間2021年7月10日,據山東省政府網站7月9日消息,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煙臺招遠曹家洼金礦“2·17”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2021年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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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0日(農歷2021年6月1日),山東招遠金礦事故27人被追責問責。
山東招遠金礦事故27人被追責問責。山東煙臺招遠金礦“2·17”火災事故致6人遇難,27人被追責問責。
北京時間2021年7月10日,據山東省政府網站7月9日消息,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煙臺招遠曹家洼金礦“2·17”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2021年2月17日6時許,山東煙臺招遠市夏甸鎮曹家洼金礦在設備檢修時發生火災。截至2月17日17時,井下搜救工作結束。此次事故共造成6人遇難,4人成功升井。
山東省政府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煙臺招遠曹家洼金礦“2·17”火災事故是一起由于企業違規動火作業引發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人員。
1.王敬志,中共黨員,招遠市曹家洼金礦法定代表人,招遠市曹家洼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李進桂,中共黨員,招遠市曹家洼金礦礦長,招遠市曹家洼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徐國棟,招遠市曹家洼金礦副礦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宋濤,招遠市曹家洼金礦安全總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王永志,招遠市曹家洼金礦采礦車間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林書淵,溫州礦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煙臺招遠辦事處實際控制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楊茂興,溫州礦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煙臺招遠辦事處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王德鉛,招遠市曹家洼金礦3號盲豎井檢修工程施工隊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趙成方,王德鉛施工隊作業現場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王義亭,王德鉛施工隊作業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人員是中共黨員或公職人員的,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或政務處分條件后,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二)建議問責人員。
1.原旭東,招遠市夏甸鎮黨委原副書記、原鎮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2.尹志廣,招遠市夏甸鎮黨委原書記。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王永生,中共黨員,招遠市應急管理局礦山科負責人(參公人員)。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4.王曉東,招遠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安全生產監察大隊隊長、二級主任科員。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5.楊云亮,招遠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6.李寶通,招遠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原書記、原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7.蘭建國,中共黨員,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質和礦山資源管理科負責人(事業編制)。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8.考衛啟,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直屬分局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9.侯福江,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0.任志義,中共黨員,招遠市黃金產業發展促進中心科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1.梁國棟,中共黨員,招遠市黃金產業發展促進中心副主任(事業編制)。建議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12.徐曉偉,招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3.李勝濤,中共黨員,招遠市礦業秩序整頓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4.戰亮,招遠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5.張金亮,招遠市委原常委、市政府黨組原副書記、原副市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6.吳有進,招遠市委原副書記、市政府原市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7.賀業增,招遠市委書記、市委黨校校長、招遠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主任(副廳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點評:
山東招遠金礦事故27人被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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