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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年3月6日唐朝初定“租庸調”法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1-02-2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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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年3月6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619年3月6日(農歷619年2月15日),唐朝初定“租庸調”法。
租庸調是唐朝前期封建國家的一種主要稅制。
租庸調:唐朝前期實行的賦稅制度。基礎是均田制。后因土地兼并日益加劇、大量的自耕農破產逃亡、或者淪為地主佃戶,均田制逐漸瀕于崩潰,租庸調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為兩稅法所代替。
唐朝初定“租庸調”法
中國唐代前期所實行的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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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年3月6日(農歷619年2月15日),唐朝初定“租庸調”法。
租庸調是唐朝前期封建國家的一種主要稅制。
租庸調:唐朝前期實行的賦稅制度。基礎是均田制。后因土地兼并日益加劇、大量的自耕農破產逃亡、或者淪為地主佃戶,均田制逐漸瀕于崩潰,租庸調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為兩稅法所代替。
唐朝初定“租庸調”法
中國唐代前期所實行的賦役制度。唐高祖武德二年二月十五日(619年3月6日)初定租庸調法)在原有的均田制基礎上﹐制訂了租庸調賦稅制。唐初均田制規定:中男(年16~20歲)、丁男(年21~59歲)受田100畝(其中80畝為口分,20畝為永業);老男、篤疾、廢疾者40畝,寡妻妾30畝,道士30畝﹐女冠20畝﹔官員受田有永業、職份和公廨田之分,郡王、國公至五品官員,永業田從100頃至5頃等差。六品官以下在本鄉分配。在此基礎上規定租庸調的征課標準為:租,每丁納粟二石,嶺南諸州納米(上戶1.2石,次戶8斗,下戶6斗);調,每戶每年交絹二丈,綿三兩,產布之鄉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每丁每年為官府服役20天,遇閏加二天。此外,有事而加役15日者免調﹐加役30日者租調皆免;但連正役不得超過50日。不親自服役者,可納絹代役,每日絹三尺。貴族免役。租庸調法還規定出依照災情輕重,減收或免收租庸調的具體辦法。
唐朝初定“租庸調”法
租庸調制的特點是:稅制的基礎為均田制,課稅以人丁為本,按丁受田,按田征稅。基本精神是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則有調。
唐代租庸調制度,不因增加生產而增稅,也不因怠耕而減其租﹐有利于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不因勤勞而加重力役,不以游惰而減其庸,有利于農民附著土地﹐也有利于調動生產積極性。唐代陸贄認為:此法:"其取法遠﹐其斂財均﹐其域人固"(《新唐書.食貨志》)。后因戶籍不常清理,人口變動得不到及時調整,土地買賣兼并,加上安史之亂以后,局勢動蕩﹐民戶棄地逃亡,唐社會經濟遭到破壞﹐財政制度混亂﹐到代宗大歷年間(766~779)均田制已無法繼續實行。租庸調制失去存在基礎,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為兩稅法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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