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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法院駁回男子起訴女生返還21萬請求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5-04-18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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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5年4月18日(農歷2025年3月21日),男子花21萬追女生未果后,起訴還錢并支付利息!法院判了。
男子為追女友贈與21萬,沒追上打官司請求還款,法院判決來了。
北京時間2025年4月18日,長沙芙蓉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4月17日發布一則案例,內容如下:
男子為追女友贈與20多萬,沒追上錢還能要回來嗎?法院判了!
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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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農歷2025年3月21日),男子花21萬追女生未果后,起訴還錢并支付利息!法院判了。
男子為追女友贈與21萬,沒追上打官司請求還款,法院判決來了。
北京時間2025年4月18日,長沙芙蓉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4月17日發布一則案例,內容如下:
男子為追女友贈與20多萬,沒追上錢還能要回來嗎?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張先生與李女士本是生意上的朋友,一來二往,張先生便對李女士有了好感,開始了對李女士的追求。2021年1月至3月期間,張先生先是出借10萬元給李女士用于生意資金周轉,后續又先后向李女士贈送了價值2萬元的名牌包包和近萬元的首飾、護膚品等禮物,禮品價值合計11萬余元,但李女士最終并未應允張先生的追求。感到損失巨大的張先生以民間借貸為由將李女士訴至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返還借款21萬余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裁判結果
審理過程中,李女士對張先生所主張的10萬元借款和11萬余元禮品事實予以認可,并稱在張先生追求期間,李女士曾表示要將借款和禮品返還,但張先生明確表示無需返還,故上述財物系張先生的自愿贈與。
法院調查發現,張先生在2021年4月曾通過微信聊天向李女士表示“為什么總說要把我送給你的禮物還給我,我是在乎那幾萬塊錢的人嗎?”張先生還在2022年4月向李女士出具了一份《協議》,載明“自今日起,我與李女士無任何經濟糾紛,之前的借款和禮品均屬于贈與。”法官向張先生詢問起出具《協議》的原因時,張先生表示當時出具《協議》是想要追求李女士,并認為即使構成贈與也可以撤銷。
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張先生與李女士之間是否存在贈與合同關系;張先生是否有權撤銷贈與。本案中,張先生向李女士出借了10萬元并贈送了明顯超出一般朋友往來范疇的昂貴禮品,李女士本應返還借款并在禮品價值范圍內作出適當補償,但結合張先生與李女士的微信聊天記錄及張先生出具的《協議》內容,可以得知張先生曾明確向李女士作出了贈與的意思表示,李女士以行為接受了張先生的贈與,故張先生與李女士之間存在贈與合同關系。張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其贈與行為所將產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明確的認知。因此,李女士欠付張先生的10萬元借款債務已基于張先生的贈與行為而免除,張先生也無權要求李女士返還其贈送的貴重禮品或作出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張先生向李女士出具的《協議》是在贈與財產權利實際轉移后作出,故張先生依法無權撤銷贈與。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張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張先生不服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贈與是財產權利的無償轉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雖規定了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給贈與人思想上留有一定回旋的余地,但撤銷贈與僅限于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轉移給受贈人之前,贈與行為完成后,除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合法權益、不履行扶養義務、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原則上不可撤銷。
在男女情感交往中,物質的付出并不能理所當然地收獲愛情的果實。如果一方的付出不能引起對方的愛,沒有成為被愛的人,那么這段感情是毫無生機的。當代青年應摒棄功利化婚戀思想,建立新型婚戀價值觀,以互愛、互敬、互助、互勉、互商、互諒、互信、互識為基礎,尋找志同道合的人生伴侶。
(長沙芙蓉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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