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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場監管部門通報價格違法案件:4家單位被罰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3-02-0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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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3年2月3日(農歷2023年1月13日),星期五,通報!4家單位被罰!。
近日,煙臺市場監管部門查辦了一批價格違法案件,切實維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
1.棲霞某醫藥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2023年1月10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該單位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銷售的口罩、酒精等涉疫物品及部分其他藥品存在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以及藥品與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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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3年2月3日(農歷2023年1月13日),星期五,通報!4家單位被罰!。
近日,煙臺市場監管部門查辦了一批價格違法案件,切實維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
1.棲霞某醫藥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2023年1月10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該單位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銷售的口罩、酒精等涉疫物品及部分其他藥品存在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以及藥品與價簽不對位等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規定,涉嫌構成價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給予該單位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龍口某大藥房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2022年12月19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該單位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銷售的部分藥品存沒有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規定,涉嫌構成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給予該單位罰款1400元的行政處罰。
3.煙臺某藥房有限公司龍口店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2022年12月19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該單位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銷售的部分藥品存沒有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規定,涉嫌構成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給予該單位罰款1400元的行政處罰。
4.福山某大藥房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2022年12月19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該單位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銷售的部分藥品存在沒有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規定,涉嫌構成價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給予該單位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煙臺市場監管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問政煙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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