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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2日寶雞中院:受賄超8.22億 李鵬新被判死緩 |
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5-04-22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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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2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5年4月22日(農歷2025年3月25日),受賄超8.22億元,李鵬新受賄案一審宣判。
受賄超8.22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一審被判死緩。
北京時間2025年4月22日,【一審宣判】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4月22日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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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2日(農歷2025年3月25日),受賄超8.22億元,李鵬新受賄案一審宣判。
受賄超8.22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一審被判死緩。
北京時間2025年4月22日,【一審宣判】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4月22日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5年4月22日,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受賄案,對被告人李鵬新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追繳在案的李鵬新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鵬新利用擔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格爾木市委書記,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書記,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青海省副省級干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礦產開發、企業經營、干部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22億余元。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鵬新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鵬新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李鵬新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絕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李鵬新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寶雞中院公眾號)
【一審開庭】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5-01-09晚上20:00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受賄案一審開庭
1月9日,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受賄案。
寶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鵬新利用擔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格爾木市委書記,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書記,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青海省副省級干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礦產開發、企業經營、干部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22億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李鵬新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鵬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鵬新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三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提起公訴】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12-11上午10:10訊:檢察機關依法對李鵬新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記者11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陜西省寶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寶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鵬新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李鵬新,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鵬新利用擔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格爾木市委書記,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書記,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依法逮捕】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06-28下午15:00訊: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鵬新決定逮捕
記者28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鵬新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依法雙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06-17上午11:00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鵬新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培植個人勢力,搞“七個有之”;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和車輛司機服務安排;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背組織原則,賣官鬻爵,嚴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態;廉潔底線失守,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腐化墮落;貪婪無度,政商勾連,大搞新型腐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礦產開發、企業經營、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股權股份等巨額財物。
李鵬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鵬新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違紀被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3-12-11上午10:00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審查調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李鵬新簡歷資料:
李鵬新,男,漢族,1960年12月生,山西神池人,1977年12月參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法學理論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教育工作委員會書記。
李鵬新履歷:
1977.12-1979.09青海省德令哈農場中學教師
1979.09-1983.08青海師范學院中文系中文專業學習
1983.08-1983.09青海省委組織部選調生培訓班學員
1983.09-1984.04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治多縣多彩公社黨委秘書
1984.04-1985.12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治多縣當江鄉副鄉長
1985.12-1990.01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治多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1990.01-1991.01共青團青海省委組織部副部長
1991.01-1991.11共青團青海省委組織部部長
1991.11-1997.01共青團青海省委副書記
1997.01-1999.11共青團青海省委書記(1995.08-1997.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領導干部函授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8.09-1999.07中央黨校中青年干部培訓班學習)
1999.11-2001.01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委副書記、格爾木市委書記(正廳級)
2001.01-2005.08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委書記(1998.09-2001.07中央黨校法學理論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2005.08-2007.01青海省委常委、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委書記
2007.01-2011.10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1.10-2016.09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6.09-2016.1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
2016.10-2016.1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教育工作委員會書記
2016.11-2017.0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秘書長、自治區教育工作委員會書記
2017.0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教育工作委員會書記
2023年12月11日,李鵬新違紀被查。
(綜合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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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5年04月2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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